2019年5月29日 星期三

總明殺相

本文:p. 142LL03
第一項 犯境
《事鈔》云:「第三殺人戒犯緣具五:一是人,二人想,三起殺心,四興方便,五命斷。初緣人者。律云:從初識至後識,而斷其命也。初識者,謂初識在胎,猶自凝滑,是識所依。乃至命終最後一念未捨執持,隨煖壞者是也。」  《資持》釋云:「註中初至所依釋上初識。《大集經》云:歌羅邏時,此云雜穢。入胎七日狀如凝酥即凝滑也。即有三事:一命二煖三識。出入息為命,不臭不爛為煖,業持火大色不臭爛此中心意識為識。若壞凝滑,即壞識之所依,命煖隨謝,便名犯殺。 乃至下釋上後識。謂四大將解,識神未去,害亦成重。《疏》云:隨有煖處,識在其中,即識住處,為命根攝。」

消文:
科判殺戒分三之一:第一項 犯境。說明犯的對境。
律祖在《事鈔》中說:「第三、殺人戒成犯的所緣要具足五項:一、人,二、人想,三、起殺心,四、興方便,五、命斷。消文者按,性罪在《事鈔》當中的排序是:一、婬,二、盜,三、殺,四、妄。Ref. p. 102
初、
《四分律》說:總攝殺相,是從初識乃至後識,而斷其命根。初識的意思,是指中陰身之識,初入父精母血而住母胎時,狀似凝滑,即是識之所依。乃至臨命終時的最後一念,尚未捨執持之識,也就是第八識,臨終時最後一念猶有煖氣,是謂後識。命終攝煖至心處,從心處識捨,是謂壞。
元照律師在《資持》中解釋說:「《四分律》註中,文從初識到是識所依,是解釋初識。《大方等大集經》說:識入父精母血初宿母胎內之時,此歌羅邏為梵語音譯,即羯邏藍,唐云雜穢。入胎七日狀如凝酥,故稱凝滑。就具備了三事:一、命,二、煖,三、識。出息、入息名為壽命,不臭不爛名之為煖,由於是業持火大,以致於地水等色,不臭不爛此時羯邏藍當中的心意識,名之為識。如果損壞了凝滑,就是損壞了識之所依,其餘的命、煖二者,也隨即謝落,這樣就構成犯殺。
《四分律》註中,文從乃至命終以下,是解釋後識。也就是地水火風四大未解將解之時,識神尚未捨去,此時如果損害識,也成重罪。《戒疏》說:只要身體當中還有煖處,識就還在其中,因此識安住之處,即為命根所攝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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