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9年5月11日 星期六

明妄語業身口互造的情形

本文:p. 136L07
第三項 妄語
《戒疏》云:「妄語一戒。本希名利,非言不成。 亦有身現,無疑成重。比前互造可以類之。」  《行宗》釋云:「初明正業。 亦下明互造。現相必約前信,故須無疑。義句已明,故云:比前等。
消文:
科判身口互造分三之三:第三項 妄語。
律祖在《戒疏》中,說明妄語業身口互造的情形,如下
說妄語本來的目的不外乎希求名利,本質上是要透過言語,只要說清楚,不論對方是否懷疑,都成辦根本重罪。
但是,實際上並非只有言語才能成辦,也有藉由肢體語言示意,這時候,只要對方沒有懷疑,就成辦根本重罪。比照前面殺盜中所說三業互造的內涵,就可以類推了知。
元照律師在《行宗》當中析釋《戒疏》文,如下
科判妄中分二:初明正業,二明互造。今初
初、明正業
疏文第一段「妄語一戒。本希名利,非言不成」,顯示妄語正業,必須清楚說出來。消文者按,參閱p. 122L01闕緣不成第一節顯相第六項疑心中,《戒疏》云:「如口造語業,但使言章了了,不問自他疑也。
二、明互造
第二段「亦有身現」以下,顯示除了言說以外,也有以肢體語言示意而成辦妄語業,然而必須基於先前的相互信解,所以必須沒有懷疑。意思已經很明白,所以說「比前互造可以類之。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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