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9年5月10日 星期五

續明殺盜二戒三業互造的情形

本文:p. 135LL01
《戒疏》續云:「若依本律,《成論》所通。三業互造,各自成業。 故彼文云:殺不善業,身亦可造,隨以自身殺害眾生。口亦可造,或教人死,或以咒殺。心亦可造,有人發心能令他死。 故彼論云:如《和利經》說,外道神仙起一瞋心,殺那羅國。如檀特等諸險難處,皆諸仙人瞋心所作。」  《行宗》釋云:「二正示今宗中為二,初示宗。各自成者隨約能造,結業成罪。不同《多》《雜》,從所作事,判定身口。 故彼下二引示。且明殺業,餘可準知。文中二,初通明三業。身口意三,如文次列。而身是正,口意為互。云教死者論云教敕,即是遣使。文無歎死,義亦同之。 故下二別示心造論文二節,初引經證。那羅國者具云那羅千陀羅國。如下次舉事證。言檀特者即西土山名。《經音義》云:或言單多羅迦山,此云蔭山。此明仙人心業強猛,證上起心即能害故。」
消文:
律祖在《戒疏》中繼續說明三業互造的情形,如下
如果依據本宗所屬的《四分律》《成實論》是開許三業互造,身口意可以各自成業。
所以《成實論》當中說:以殺不善業為例,身也可以造,也就是自己殺害眾生。口也可以造,或者是教人殺,或者是以唸咒殺。心也可以造,有人起瞋心想殺他人,就能令他人死。消文者按,T32 No. 1646《成實論》卷第七邪行品第一百一〉:「是殺生等三不善業,但是身業性耶?答曰:殺罪名殺不善業。是罪身亦可造。隨以自身殺害眾生。口亦可造。隨教敕人令殺眾生。或以咒殺心亦可造。有人發心能令他死。盜婬罪亦如是。
所以《成實論》當中引《和利經》所說,外道神仙起一瞋心,便殺了那羅國人。又如《太子須大拏經》中所說檀特山等諸險難處,都是諸仙人瞋心所作。消文者按,T32 No. 1646《成實論》卷第九〈三業輕重品第一百一十九〉:「如《和利經》中說。外道神仙起一瞋心。即滅那羅千陀國。如檀特等諸嶮難處。皆是仙人瞋心所作。」《和利經》T01No. 26《中阿含經》卷第五十一大品跋陀和利經第三。又檀特為山名,見以下《行宗記》所釋。又《太子須大拏經》說佛往昔為須大拏太子時,入檀特山行檀波羅蜜之本生事。
元照律師在《行宗》當中解釋《戒疏》文,如下
二、正示今宗
以下正式說明自宗,分二:初、示宗,二、引示。今初
初、示宗
《戒疏》文中說各自成」的意思,是指身口意三者都能造業,並且究竟結成罪業。此不同於《薩婆多論》《雜心論》,是根據所作事業而判定是身業、口業。
二、引示
故彼文云」以下為引經證成。此中以殺業說明,盜業可類推得知。引示文中,分二:初、通明三業,二、別示心造。今初
初、通明三業
首先總說身口意三業,如《成實論》文中依身口意的次序一一說明,而且身是正造,口、意為互造。至於說「教人死」的意思,《成實論》論文是說「教敕人令殺眾生」,也就是命令他人去造殺業。《成實論》論文雖然沒有提到歎譽死,但是其涵義也與教人死相同。消文者按,「歎死」即歎譽死,讚歎死亡美好的意思。如T22 No. 1428《四分律》卷第二〈四波羅夷法之二〉云:「若比丘故自手斷人命。持刀與人、歎譽死、快勸死。咄!男子!用此惡活,為寧死不生。」作是思惟,皆犯大殺戒。
二、別示心造
故彼論云」以下為特別說明意業。《成實論》論文分二節:初、引經證,二、舉事證。今初
初、引經證
《和利經》證成心造成犯。文中「那羅國」全名為「那羅千陀羅國」。
二、舉事證
如檀特等」以下為舉《太子須大拏經》中所說事例,證成心造成犯。「檀特」指印度的山名。《一切經音義》說:音譯單多羅迦山,義譯蔭山。特別舉例說明外道仙人心業力強猛,證成前面所說起瞋心即能傷害。

沒有留言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