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9年5月1日 星期三

明殺約三趣之錯誤

本文:p. 131LL01
第三項 殺
《戒疏》云:「論殺戒者。漫無所寄,三趣同害。及至行事,不稱初期,雖有少乖,不妨本有害意,故使錯誤同成一重。 若論剋局,但是一緣。造趣行害,相應成重。 若非本期,則非殺境。及往加害,境則交涉或以迷忘,非畜雖死,不稱本期,又無殺心,錯誤不犯。」  行宗》釋云:「初明三趣中二,前明大漫。同上無開。 若論下次明小漫。而云剋者對大為言。文中二,初明本趣成犯。 若非下二明異趣俱開,初示乖期。及下明開犯。交涉是錯,迷忘即誤。」
消文:
科判錯誤分四之三:第三項 殺。說明殺中的錯與誤。
律祖在《戒疏》中,說明殺戒中的錯與誤,首先說三趣中的漫心如下:
談到殺戒。漫心並沒有特別的寄託,欲加害的時候是不分三趣。等到真正去做的時候,可能不符合當初的期待,雖然有少許的乖離,但是並不妨礙本來想要加害的意願,所以即使是錯、是誤,都是成辦重罪。
如果說有特定局限的目標,那麼所緣只有一個對境。趣入行加害的時候,與特定局限的目標相應時,即成重罪。
如果並非本來所期待的,那麼就不是殺境。等到前往加害的時候,境是交涉的,或者心是迷忘的,雖然非人或畜生被殺死,但是不符合本來的期待,並且又沒有殺心,所以,不論是錯、是誤都不犯。
元照律師在《行宗》當中析釋《戒疏》文,如下
科判殺戒中之錯誤分二:初、明三趣,二、就人趣。今初
初、明三趣
分二:初、明大漫,二、明小漫。今初
初、明大漫
同上無開。
二、明小漫
若論剋局」以下,明小漫。「」在這裡,是對大漫而言。又分二:初、明本趣成犯,二、明異趣俱開。今初
初、明本趣成犯
二、明異趣俱開
若非本期」以下,明異趣俱開,又分二:初示乖期,二明開犯。今初
初、示乖期
若非本期,則非殺境」明示不符合所期。
二、明開犯
及往加害」以下,明開許不犯。交涉是錯,迷忘即誤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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