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9年5月2日 星期四

就人趣明殺之錯誤

本文:p. 132L06
《戒疏》續云:「二就人趣以論錯誤。 如剋心害張,不欲害王。現境歷然,心緣亦別。及以殺具害張之時,而彼王人忽然與我刀輪相應,王命雖斷,由非心故,錯則不犯。 若論其誤,張去王來,緣王張解,加害者犯。若望後王,雖非本期,以心不了,緣此謂彼,既人想不差,殺緣具故,雖誤犯重。如上方便,已為分別。」  行宗》釋云:「二就人趣中二,初總標。 如下二別釋又二,前釋開錯為三,初明標心。現下明對境。張王並現故云歷然。期意在張故云心別。及下示錯相。若論下次釋誤犯為三,初文斷犯。若下釋犯所以。如下指廣。即境差方便中。」
即境差方便中者。見本篇前闕緣不成章,顯相中,第四境差文。
消文:
律祖在《戒疏》中,繼續就人趣說明殺戒中的錯與誤,如下
二、就人趣以論錯誤
如果一心想要殺害姓張的,而不想殺害姓王的。心中顯現的對境分別得很清楚。等到用兇器殺害姓張的時候,那個姓王的人忽然出現,並且與我的刀具接觸,結果姓王的命雖然沒有了,但是由於並非心中預期的人,這是錯,這種情形不判犯罪。
如果從誤來看的話,姓張的去而姓王的來,此刻所緣是姓王的,心裡卻認為是姓張的,這時候加害來境的話,要判犯罪。如果從後來出現姓王的人來說,雖然並非本來期待的,但是由於心中迷糊不清,緣的是姓王的,而卻認為是姓張的,既然人想沒有錯,那麼殺緣是具備了,雖然是誤,但是要判犯重罪。以上闕緣不成中顯相的境差方便,已經說明清楚了。
元照律師在《行宗》當中析釋《戒疏》文,如下
科判殺戒中之錯誤分二之二:
二、就人趣
就人趣論錯誤分二:初、總標,二、別釋。今初
初、總標
二、別釋
如剋心害張」以下是別釋,又分二:初、釋開錯,二、釋誤犯。今初
初、釋開錯
分三:初、明標心,二、明對境,三、示錯相。今初
初、明標心
二、明對境
現境歷然」以下是明對境。姓張與姓王的兩人同時出現,所以說「歷然」。本期意在姓張的,所以說「心緣亦別」。
三、示錯相
及以殺具」以下是示錯相。
二、釋誤犯
若論其誤」以下是釋誤犯,分三:初、斷犯,二、釋犯所以,三、指廣。今初
初、斷犯
二、釋犯所以
若望後王」以下是釋犯所以。
三、指廣
如上方便」以下是指廣,也就是前面境差方便中所論。消文者按,如下弘一律師所註。
弘一律師註:行宗》釋云:「即境差方便中」的內容,請參閱p. 112第六章 闕緣不成分二之顯相中,第四項 境差文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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