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9年5月28日 星期二

明性罪之輕重

本文:p. 142L09
《戒疏》云:「經明性重,多以此戒為初。豈非身為業先故,殺業因首故也。 言性重者,以性含輕重也,重則人道,輕則非畜。約境分心,故罪階三位。」  《行宗》釋云:「明輕重中,初示經律不同,以彰過重。經明十業,並殺為初,菩薩梵網十重亦爾。問:『其意云何?』答:『化教明於業行,業中身殺居先。又復殺惱乖慈,大士特須偏禁;婬無違惱,故列於後。制教不爾,為道而制,障道中深,勿過婬欲;小機自利,不慮違慈;故與前反,各有其致。諸經皆爾,不可一指。是故文中但云經明。』豈下,出意。三業之中,口意二業,依身而成,身居其初,故云先也;又身三業中,殺為最重,如上所明。由此義故,經標在初,故云因首。次言下,轉釋重名。性名通含,對輕云重。心無輕重,隨境分差;教依心制,故罪亦別。」
殺戒所攝,人及非畜。已下諸文,多約殺人而言。非人畜生,可以例知。
殺中分為三項─┬─一犯境
       ├─二犯相
       └─三不犯
消文:
律祖在《戒疏》中說:「說明性戒重罪的時候,大多數的經中,都是先說殺戒。這豈不正是身業為先,殺業為首的緣故。
提到「性重」的意思,是因為性戒包含輕罪與重罪的緣故,重罪是指殺害人道有情,輕罪則是指殺害非人或畜生的緣故。從對境而分殺心,則判罪分上中下三罪。
以下為《行宗記》之解釋,此處《略編》未錄,抄錄參閱,不另消文:「明輕重中,初示經律不同,以彰過重。經明十業,並殺為初,菩薩梵網十重亦爾。問:『其意云何?』答:『化教明於業行,業中身殺居先。又復殺惱乖慈,大士特須偏禁;婬無違惱,故列於後。制教不爾,為道而制,障道中深,勿過婬欲;小機自利,不慮違慈;故與前反,各有其致。諸經皆爾,不可一指。是故文中但云經明。』豈下,出意。三業之中,口意二業,依身而成,身居其初,故云先也;又身三業中,殺為最重,如上所明。由此義故,經標在初,故云因首。次言下,轉釋重名。性名通含,對輕云重。心無輕重,隨境分差;教依心制,故罪亦別。
殺戒所攝包括人、非人及畜生。以下諸文,大多殺人而論。至於非人與畜生,可以類推了知。
科判殺戒分三項:
第一項 犯境:說明犯的對境。
第二項 犯相:說明犯的相狀。
第三項 不犯:說明不犯戒的情形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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