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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芝苑》云:「一切事、法為所持犯體,此正義也。 言事、法者,各具善、惡二種。於善、惡事法,心起順、違,故有二持、兩犯生焉。違、順之心即能持犯體,善、惡事法即所持犯體。持犯既因事法而生,故今以一切事法為所持犯體。豈不然乎。」
上來持犯總義中第二章持犯體狀竟
消文:
元照律師在《芝苑》中說:「一切事、一切法都是所持犯體,這是本宗的正解。
所謂事與法,都各有善、惡二種。對於善、惡事法,心對境時自然會生起順理、違理的覺受,所以有二持兩犯的作為。違順的心是能持犯體,善惡事法就是所持犯體。既然持犯是因應事法而生,所以說一切事、法是所持犯體,是再自然不過的事。」
以上持犯總義中第二章持犯體狀究竟圓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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