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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事鈔》續云:「非即如上。前為方便,後眠醉狂遂成業果,通前結正,並如論中無記感報。」 《資持》釋云:「初句指前列相未盡,即,猶止也。前方便者,或自作犯,如初睡時作漏失意。或教他犯如殺盜等,或自業相成犯如自安殺具等。若據果成雖在無記,由假方便故云通前等。如論,即下《成實》。」
自業相成者,自起方便,後趣正果。
消文:
律祖在《事鈔》中接著說明昏迷無記如下:
不是只有前面這種情形。消文者按,意思是說除了汎爾無記之外,還有另一種情形。也就是接下來要說的昏迷無記。
之前已經作了造罪的準備,後來不論是在睡眠當中,或者是喝醉酒,或者是癲狂了,而成就業果,這是通於前方便而結下正造的罪,這就是《成實論》中所說的無記感報。
元照律師在《資持》中解釋《事鈔》文如下:
第一句「非即如上」的意思是說,前面所列行相並未完全,換句話說,除了前面所說的汎爾無記以外,還有另外一種情形。文中的「即」,與「止」同義。消文者按,「非即」就是「不止」的意思,也就是說「除了……還有……」。
「前為方便」的意思,或自作犯,如初睡時作漏失意。譬如教唆他人去殺、去盜等,或者自己先有造作,譬如安放能造成死傷的器具,過後成就了殺業。如果依據結果來說,先造雖然後來是在無記狀態下究竟,但是因為是假藉前為方便成業,所以說「通前結正」。「如論」就是在下一段文中提到的《成實論》。消文者按,下一段《事鈔》文中公案,指明「如《成論》中、睡眠成業、是無記業。」
弘一律師於文末註解「自業相成」說,自己前面起造方便,後來在無記心中感招正果報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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