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文:p. 97L05
《資持》云:「化制兩教,辨業天乖。制則從教重輕。化則論心濃薄。教唯楷定,緣具則例入刑科。心既不常,動發則須分體性。因果既異,化制斯分。必昧宗途,未窮業本。故先料簡,委示來蒙。」
第四章中,有四節。初二兼明化制,三局化教,四局制教。若犯性戒,具受化制二罪。若犯遮戒,唯受制罪。
消文:
元照律師在《資持》中說:「化教和制教在辨明業性方面,有天壤之別。制教是根據教相來辨明輕、重。化教則是根據心念的強、弱來辨明輕、重。對於輕、重的辨明,制教是唯一的正決定,犯緣具足的話,就依例判入相應的刑罪。以化教而言,心念既然是剎那剎那變異,那麼三門造作的時候,就必須分別所造業的體性善惡。因果既然不同,化教和制教的辨明,自然有天壤之別。化制兩教的辨明依據不了解的話,就不可能徹底了解業的根本。所以必須先簡別辨明的依據,才能夠對後來的初學者詳細開示。」消文者按,文中的「蒙」,原義蒙昧,此處意指無知的初學者。
弘一律師在這裡註釋說:
第四章分為四節,前兩節說明化制兩教,第三節局於化教,第四節局於制教。如果犯的罪屬於性戒,那麼化制兩教的罪都要受。如果犯的罪屬於遮戒,那麼就只受制教的罪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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