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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事鈔》云:「如《僧祇》中。知事闇於戒相,互用三寶物。隨所違者,並結上罪。 或見他厭生,與其死具。看俗殺生,教令早與,勿使苦惱。此並慈心造罪,而前境違重。 不以無知便開不犯,由是可學皆結根本。」 《資持》釋云:「初明好心犯盜。 或下次明慈心犯殺。 不以下示犯所以。」
消文:
律祖在《事鈔》云中說明善心違制的情形如下:
如《僧祇律》(全名《摩訶僧祇律》,五部律之一,大眾部之律藏。「摩訶僧祇」乃梵語महासांघिक (mahāsāṃghika)音譯,義譯即「大眾」)中所說,知事(又稱執事。寺院中,掌管諸僧雜事與庶務之僧伽總職稱)不諳戒相,交互使用三寶資材。只要有違犯的情形,就算結界盜罪。如果看見他人厭世,就給他能致死的器具;或者看見俗眾想殺生,便教唆他早點給牠死,不要使牠遭受苦惱。這些都是慈心造罪,而前面見厭生與死具的情事罪較重。並不因為無知便開脫罪行,說不算犯戒。以上都是可學而未學,都屬於結界根本罪(殺盜婬妄等四根本罪,為結界中最重之罪,故名結界根本罪)。」
元照律師在《資持》中析釋《事鈔》文如下:
這段文中,《事鈔》引《僧祇律》舉例說明善心違制分三:初明好心犯盜,次明慈心犯殺,三、示犯所以。
初、明好心犯盜
即「知事闇於戒相,……並結上罪」。
次、明慈心犯殺
即「或見他厭生,……而前境違重」。
三、示犯所以
即「不以無知……皆結根本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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