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9年1月1日 星期二

明持犯體狀之正義

本文:p. 92L01
第二章 持犯體狀
《事鈔》云:「二明體狀。餘義廢之。 直論正解,出體有二。一就能持,二就所持.」  《資持》釋云:「初刪古。疏引云:有人立十善為止持體,十惡為作犯體,行檀、禮誦、頭陀、四弘等為作持體,違此名止犯體。不明化行,於理頗疏。委如彼破。 直下標今直論者不敘他義故。正解者能所二體並依本宗制教而立。疏云:今更依教,立持犯體,能所分別是也。文中能所例略犯字,義須具之。」  《行宗》云:「非謂施慈等行都不修之,但非持犯體耳。」
消文:
科判持犯總義分九之二:第二章 持犯體狀。說明能持、所持的體性相狀
律祖在《事鈔》中說明持犯體狀如下:
關於過去對於持犯的一些解釋,這裡不討論。現在直接討論本宗的正式解釋,在這裡提出解釋持犯之體性分二:一就能持,二就所持。消文者按,「出體」者,經典解釋方法之一,體即體性。
元照律師在《資持》中析《事鈔》文如下:
初、刪古
第一句「餘義廢之」明刪除古義。《戒疏》引昔解說:有人主張十善是止持體,十惡是作犯體,布施、禮拜、讀誦、苦行、四弘誓願等是作持體,與作持體相違則是止犯體。不了解化行二教,在義理方面也相當生疏。確實像《戒疏》所破那樣。
二、標今
直論正解」以下說明現在的解釋。直論的涵義是在表明這裡不敘述持犯的其義。正解」的意思,是指能持、所持二者都是根據本宗的制教來安立。《戒云:今更依據本宗制教,立持犯體,能犯、分別是也。文中雖然只提能持、所持為例,省略了能犯、所犯,但是正確的意義,必須把它們納入。」
元照律師在《行宗》中說:「並不是說布施、慈悲喜捨等善行都不修,只因為它們不屬於持犯體狀罷了。」

沒有留言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