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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事鈔》續云:「今略述起罪,必約三性而生,受報淺深,並由意業為本。 故《明了論》解云:破戒得罪,輕重不定。 有重心破輕戒得罪重。無慚羞心,作無畏難。或由見起,謂無因果。或由不信生,謂非佛制此戒。或不信破此戒得此報。或由疑生,為定佛制為非佛制,為定得報不定得報。若由如此心破,得罪便重。 若不由如此心,偶爾破戒,重翻成輕。」 《資持》釋云:「次正敘重輕又二:初示犯報分齊。上二句明犯從心起,示因差也,下二句明報約心分,示果異也。三性者性即心體。心雖萬狀,論體唯三,二是有記,一號無記。然據善心應受福報,由心愚痴,損境義一,業道制教二俱有犯,但業有少輕,制還依教。意業謂能造之主,總上三性,但性據始起,業取已成。 故下引文顯相,上二句通示。 有下別釋,前明制輕業重為三,初標。二無下列相為四。初二句無慚心,無畏難者釋無慚相。次二句邪見心,或下四句不信心又二:一不信聖教,二不信果報。或疑下五句疑惑心,同上二種。三若由下結示。 次若不下明制重業輕。反上四心可解。」
消文:
律祖在《事鈔》中繼續正說業的重輕如下:
現在簡略地說明生起一切罪業,必定都是從善惡無記三性而生起的,而受報的淺深,都是以意業為根本。以下引《明了論》當中解釋說:破戒得到的罪,或輕或重不一定。因此,分兩方面說明:初制輕業重,次制重業輕。
初、制輕業重
首先說明制輕業重的情形,分三:初標示,次列相,三結示。
初、標示
有重心,即使破的是輕戒,也會得到重罪,譬如在造作當下沒有慚愧心等,以下分別解釋重心。
二、列相
造作制輕業重的行相有四:初無慚相,二邪見心,三不信心,四疑惑心。
初、無慚相
造作當下,沒有慚愧心、沒有羞恥心,不畏艱難。
二、邪見心
造作當下,認為沒有因果。
三、不信心
造作當下,認為不是佛制的戒;不相信破這種輕戒,會得這種重報。
四、疑惑心
造作當下,懷疑是不是佛所制的戒,是不是一定得果報。
三、結示
以上作成結示:如果有這些心念而破輕戒,得到的罪都很重。
二、制重業輕
如果沒有以上這些心念,只是偶爾破戒的話,本來是重罪,也會變成輕罪。
元照律師在《資持》中析釋《事鈔》文如下:
起業之源分二之二:次正敘重輕,又分二:初示犯報分齊,次引文顯相。
初、示犯報分齊
首先說明犯戒受報的差別,上二句「今略述起罪,必約三性而生」,說明犯罪起業是從心念生起,顯示因的差別。下二句「受報淺深,並由意業為本」,說明受報的輕重,是從心念來分判,顯示果報的差異。「三性」的性,就是心念的體性。心念雖然有各式各樣的相狀,但是如果論它的體性,則只有三種,其中善惡二種是有記性,另外一種無記是無記性。然而是善心的話,本來是應該要受福報的,但是由於善心也有愚痴的一面,因此愚痴心對境的時候,也會造成損害,不論化教的業,或者制教的戒,二者分判都有犯,但是違化教的業,罪稍有輕微一點,違制教的戒,還是依照戒律判罪。「意業」是能造的主(,身口業是僕),總的來說,有以上三種體性,但是這些體性是以剛開始生起時為依據,而業性則是取沫於造業究竟之時。
二、引文顯相
「故《明了論》解云」以下,是引論顯相,分二:初通示,次別釋。
初、通示
上二句「破戒得罪,輕重不定」是通示,也就是總說。
二、別釋
「有重心」以下是別釋,分二:初明制輕業重,次明制重業輕。
初、明制輕業重
分三:初標,二列相,三結示。
初、標
即「有重心破輕戒得罪重」。
二、列相
制輕業重行相分四:初釋無慚相,二邪見心,三不信心,四疑惑心。
初、釋無慚相
即前二句「無慚羞心,作無畏難」。
二、邪見心
即次二句「或由見起,謂無因果」。
三、不信心
即接下來四句「或由不信生,謂非佛制此戒。或不信,破此戒得此報」。不信心又分二:一、不信聖教,即「或由不信生,謂非佛制此戒」;二、不信果報,即「或不信,破此戒得此報」。
四、疑惑心
即再接下來五句「或由疑生,為定佛制,為非佛制,為定得報,不定得報」,意涵同上二種。即同邪見心與不信心。
三、結示
即「若由如此心破,得罪便重」。
二、明制重業輕
即「若不由如此心,偶爾破戒,重翻成輕」。上述制輕業重的四心反過來,即可理解。消文者按,即有慚心、無邪見心、有信心、無疑惑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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