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9年1月9日 星期三

明意業成不成持犯

本文:p. 95L06
《事鈔》續云:「單意業中,不成持犯。 若動身口思,亦成持犯。」  《資持》釋云:「二明單意業中,意至身口名身口業,未至身口則名單意。初判不成。 若下次明通成。籌度所為事名身口思。雖未動相,即屬身口,不妨上文。」  《資持》云:「律制身口思者,謂計度身口所作事故。此心粗著,判屬身口。」
《戒疏》中釋此科義有兩解:一約身口思釋,二約重緣釋。《事鈔》撰述先成,止有初解。故《事鈔》言戒相時,每唯舉身口者,即依此釋也。逮後撰《戒疏》時,乃列兩釋。其第二釋,如下段記文所引。
消文:
律祖在《事鈔》中接著說明意業如下:
單純的意業,不構成持犯。如果是觸動身口的思,就構成持犯。消文者按,意未至身口名單意。
元照律師在《資持》中析《事鈔》文如下:
二、明單意業
消文者按,科判約三業明四行分二:初明身口業,二明單意業。初明身口業,如前已說。今明單意業分二:初判不成,二明通成
初、判不成
如果意思觸動到身口,就成辦了身口業,如果沒有觸動身口,只稱為單意。
二、明通成
說明動身口思才算成就持犯,即下二句「若動身口思,亦成持犯」。思心所籌謀忖度所要做的事,稱為身口思。雖然沒有實際行動的相狀,但是已經屬於身口業,與上文所說並不相違。
元照律師在《資持》中回答說:「律中所制的身口思,是以意的作用去思量分別身口所做的種種事。這種心稍微一執著,就判屬身口。」
弘一律師註釋說,在《戒疏》中,解釋此科的意義有兩種:一從身口思解釋,二從重緣解釋。《事鈔》撰述的時間比較早,只有第一種解釋。因此《事鈔》在說戒相的時候,都只有舉身口為例,就是根據這項解釋。到後來撰述《戒疏》的時候,才列舉這兩種解釋。第二種解釋,就是下段《行宗記》所引的內容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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