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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事鈔》續云:「言能持者。 用心為體。身口是具。 故《論》云:是三種業皆但是心。又律云:備具三種業,當審觀其意等。如後更解。」 《資持》釋云:「初牒名。 用下出體,上句正示。《疏》云:若不思慮,不成持犯,故以意思。為能持犯體。下句簡非。以身口色但是成業之緣,非正業本。《疏》云:身口是具,不名為業。 故下引據,初即成論。推業之本。彼又續云:離心無思、無身口業。次引本律。彼序偈云:造善具三業,今以備具普之,以通持犯故。意業是主,身口由成,故偏審之以名成否。而言等者如律結犯並問何心,諸不犯中例開忘誤。下指如後即第三章。 問:論云:三業皆但是心。此即心王,那得上定意思為體?答:心王意思,體用分耳。論推三業之本故就體論,此定成業之能故從用說。 若爾,何不如論從本明者?答:體通四陰,用局行心。捨通從局,論業彌顯。又復心未必是思,思必是心。體不兼用,用必得體。今云意思,則體用齊收,義無乖異。」 《行宗》云:「《成論》由是當宗,故可為證。皆是心者此指意識猶通四陰,若據成業須至行心。行即意思。以思從心起,身口二業復由思成。今從業本故言心耳。」 《行宗》云:「問:受中作戒,色心為體。今此能持,即是隨作,但云思心,受隨應等,那不同者?答:受取緣成必須兼色,隨取成業但約心論。學者深思,方見遠致。」
消文:
律祖在《事鈔》中接著解釋能持如下:
一、就能持
能持是以心為體,身口是心的工具。所以《成實論》說:身口意三種業都只是心。此外《四分律》(即卷第一之卷首偈頌中:夫欲造善法,備具三種業,當審觀其意)說:凡所作事皆心先知,後方口說身作,是為備具三種業,應當審諦觀察其意等等,在接下來的章節會詳細解釋。」消文者按,如前持犯體狀已說「文中能所例略犯字,義須具之」,雖然現在只說能持,但是義理上應包含能犯,所以有時可見「能持犯」。又句末「如後更解」,即第三章成就處所。
元照律師在《資持》中析釋《事鈔》文如下:
初、牒名
第一句「言能持者」牒抄名字。
二、出體
接下來的「用心為體」以下兩句是正釋,分二:初正示,二簡非。
初、正示
上句「用心為體」是正示。《戒疏》說:如果不思惟審諦觀察其「意」,不成持犯,因此,以「意」思惟審諦觀察。是能持犯體。消文者按,也就是「用心為體」。
二、簡非
下句「身口是具」是簡非——簡別身口不是業的正因。理由是身口只是成業的助緣,而不是正業的根本因。《戒疏》說:身口是工具,不能稱為業。
三、引據(消文者按,此接二、出體)
引據證成分二:初引論,二引律。
初、引論
「故《論》云」以下引論證成,當中的《論》是指《成實論》。這裡引論推究業的根本因是心。《戒疏》接著說:離開心就沒有思業,也沒有身口業。
二、引律
引律證成是引本宗的《四分律》。彼律卷第一的卷首序偈第10云:「夫欲造善法,備具三種業」,現今以「備具」普及之,以是為了通包括持犯的緣故。律中指出,意業是主因,身口業是由意業而得以成就,所以必須特別審諦觀察,才能知道身作口說是否成辦。而文中的「等」字,是指「當審觀其意」等,表示「等取」,等等的意思。消文者按,也就是所引偈頌之後的「如羅云經說,……」也要包括在內。就像律當中,歸結犯戒的時候,都要問以什麼心犯的,各種不結罪的例子中,譬如迷忘誤解。消文者按,意指沒有犯戒的心。下一句「如後更解」的如後,就是指第三章成就處所。
問:《成實論》說:身口意三種業都只是心。這就是指心王,怎能說意思為體呢?
答:心王與意思是分別從體和從用而論罷了。《成實論》推究身口意三業的根本因,所以是從體而論,而它必定能成辦業,所以是從用而論。
再問:如果是這樣,那為什麼不跟論一樣,從根本因去說明呢?
答:體包括色受想行等四陰,而用則只局限於行心。捨通四陰的體而從局行心的用,推究三業更加清楚易懂。此外,心不一定是思,而思必定是心。體不兼用的含意,而用必定攝體。現在採意思推究,則體用都包含在一起,義理上毫無不妥。」
元照律師在《行宗》當中解釋:「因為《成實論》是自宗,所以可以作為證成之依據。論中說「皆但是心」的含意,是指意識含涉色受想行四陰,若從成辦業而論,就必須透過行心所。行就是意思。因為思是由心起,而身口二業又是由思成。現在,從業的根本因而論,所以說皆是心。」
元照律師另外在《行宗》云中以問答方式說明受隨與能所二體的分別:
問:在受戒的時候,作戒體是色心為體。現在這個能持體,就是隨行,而且只說思心,義理上受隨應當相應相等,是哪裡不同呢?
答:受戒的時候,必須據緣才能成用,所以必須色心兼備,隨行成辦業,只從心而論。學者必須仔細思惟,才能高瞻遠矚。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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