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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戒疏》續云:「若據二犯,行心成就,前言持者三善為行今言犯者三毒為行前三亦無。識想受等通善惡行局不善性,善無記無。」 《行宗》釋云:「二明兩犯中。亦約四心三性以定行體,尋文可了。 註中,以行通善惡故須簡異。」 《資持》云:「註分善惡者,以行心語通恐相濫故。三善同時而不相離。三惡相別其性相違,作犯多是貪瞋,止犯率由痴慢,一往大判,非不互兼。」
消文:
律祖在《戒疏》中繼續解釋二犯如下:
如果從止犯、作犯來說,也是由行心完成,前面談二持的時候,行心是無貪、無瞋、與無痴三善性;現在討論二犯的時候,行心是貪、瞋、痴三惡性,也就是三毒前面的識想受三心,也沒有二犯的意義。識想受三心是通於善行與惡行然而二犯只局限於不善性,沒有善性和無記性。
元照律師在《行宗》中析釋《戒疏》文如下:
二、明兩犯
這裡要解釋二犯。消文者按,前面提到約行心明四行分二:初明二持,二明二犯。明二持已經解釋,現在接著說明二犯。
說明二犯也是從識想受行四心的善惡無記三性來判定行的體性,仔細依循前面《戒疏》所說的內容,便可了知義理。
至於《戒疏》中的註解,是由於行通善惡,所以必須簡別兩者的差異。」消文者按,指註解中的持者三善為行,犯者三毒為行。
元照律師在《資持》中也有同樣的解釋如下:
註解分善惡的目的,是由於行心通於善惡,為免混淆,所以才在註中加以簡別。三善是同時生起而不相離。三惡的行相有別,而且體性是相違,作犯多半是與貪瞋煩惱相應,而止犯則多半是由痴慢煩惱所生,以往是這樣大致分判,並不表示沒有互相兼容的情形。消文者按,貪瞋痴慢乃十煩惱中的前四煩惱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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