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文:p. 293L07
《事鈔》云:「以法能資人,親成眾行(自利化他),使人能弘法。故《律》云:『以眾和合(僧伽和合)故,佛法得久住。』」 《資持》釋云:「次眾法中,佛所立戒,令人稟行,即以法資人也。上明自行(自利之修行,又作自利,乃化他之對稱)既立,方堪秉御(弘法之人,指僧伽),以成眾行,即是弘法,故云『親成』等。是知法有資人之用,人有弘法之能。非法則人亡,非人則法滅。人法相資,乃能久住耳。」
消文:
《事鈔》說:「因為戒法能協助人們行持,自利的修行成就之後,就能協助他人修行。所以說戒法能使人弘法。因此律藏說:『僧伽和合,佛法就能久住。』」
《資持》解釋說:「在佛所弘揚的法當中,以佛所制的戒法,能令人稟持,這就是以法資人。上面明白指出,自利的修行成就之後,才能擔任弘法的人,進而成就眾人的修行,這就是弘法。所以說『親成眾行。』因此知道戒法有資助修行的作用,而自利修行成就的人,有弘法的能力。沒有戒法就沒有人身,沒有人弘法,法就滅了。人與法相互資助,才能夠久住。(住持三寶)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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