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9年1月30日 星期三

引論通示輕重

本文:p. 102L05
第二節 將心望境辨犯
《事鈔》云:「如《母論》云:犯必託境,關心成業。心有增微,境有優劣故也。 或心境俱重,人作人想殺。或境重心輕,人作非人想。或境輕心重,非人人想。 論通一切,不局一戒。」  《資持》釋云:「初引論通示三,初準文通示。以罪假緣成,緣即心境。境是外緣故云託也,心是內緣故云關也。心起不常故有增微,境緣非一故有優劣。 或下歷句別簡。初句俱優。下二句互有優劣。義立俱劣一句,如非人作畜杌想之類。 論下點上語通。」
消文:
科判辨犯優劣分四之二:第二節 將心望境辨犯。從心對境來辨明犯戒輕重。
律祖在《事鈔》中引《毘尼母論》說明從心對境來辨明犯戒輕重,如下:
就如《毘尼母論》當中所說:犯戒必定要託心所緣之境,當能緣的內心,與所緣的外境相應的時候,便成就了所造的業。能緣的心有時增強、有時微弱,而所緣的境有的重、有的輕。
心境結合的情形有三種:
一、心境俱重:造業時的能緣心與所緣境都重,以下以殺為例,所緣境是人,並且能緣心也確知是人而殺。
二、境重心輕:所緣境重,能緣心輕,即所緣境是人,但是造業時的心,不認為所緣境是人。
三、境輕心重:所緣境輕,能緣心重,即所緣境並不是人,但是造業時的心,卻認為所緣境是人。
以上心境結合的情形,雖然以殺戒為例而作說明,然而《毘尼母論》的說明,是通於一切的戒,並不局限於某一戒。
元照律師在《資持》中析《事鈔》文如下:
將心望境辨犯分二:初、引論通示,二、對戒別明。
初、引論通示
首先指出是引《母論》總說,表示通於一切的戒。而論以下的文分為三科:初、準文通示,二、歷句別簡,三、點上語通。
初、準文通示
以罪假緣成,緣即心境。境是外緣故云託也,心是內緣故云關也。心起不常故有增微,境緣非一故有優劣。
二、歷句別簡
或心境俱重」以下,歷列三句個別料簡。初句「心境俱重」,說明心境都重的情形。下二句「或境重心輕,人作非人想。或境輕心重,非人人想」,說明心境互有輕重的情形。
若依義理來論,應該還有「心境俱劣」一句,譬如所緣境不是人,造業時的能緣心,也認為所緣境是人以外的畜生或杌木之類的境。 
三、點上語通
論通一切,不局一戒」,最後兩句點出以上所說,作成結論:通於一切的戒,不局限於一戒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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