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21年6月6日 星期日

第一輪科判表製作完成

 謹記第一輪《南山律在家備覽略編》之科判製作,今日已經完成。

2020年9月13日 星期日

申著疏深意


本文:p. 297LL05
《業疏》云:余老矣。恐徒移日晷,妄損正功,耽滯無益之辭,以送有涯之命,誠不可也。《大集》法行之言,《律》頒常一之教。此而不審,餘竟何言!
《濟緣》釋云:《四分大小持犍度》云:「初夜後夜,精進覺悟。若在晝日,若行若坐,常爾一心,念除諸蓋。」頒,賜也。經稱法行,旨在修行;律制常一,意存攝念。茍不體此,則失宗要,被物無功,終成浪述;故云「此而不審」等。仍知今疏,專被攝修。講學討論,勿忘斯意。
消文:
《業疏》云:我已經老了,恐怕虛度光陰,虛妄耗損功德,耽著停滯於無益之言辭,以致於枉送有限之生命,實在不可取。《大集經寶女品第三》中稱法行之說,《毗尼》制令常爾一心之教。如果這些都不明白,其餘的都不用說了!
《濟緣》《四分律大小持犍度》說:「除了中夜睡眠以外,初夜和後夜還是要精進覺悟,勵力淨除無明惑。如果在白天的話,不論行或坐,恆常一心一意地消除諸煩惱。」頒,賜也。《大集經寶女品第三》中說稱法而行,目的在於修行;《毗尼》制令常爾一心,意在攝持正念,此局三輪中的憶念輪。如果不能體察這些,就失去了教法的樞要,恐怕做任何事對眾生都毫無利益,結果是白白浪費,著述成空;所以說「此而不審」等。於是知道現今著述《羯磨疏》,主要目的是令僧伽能夠依法攝修。不論講學或者討論,都不要忘記著疏的用意。

2020年9月12日 星期六

律宗所詮唯持犯


本文:p. 296LL05
《事鈔》云:「律宗其唯持犯。持犯之相實深。非夫積學洞微,窮幽盡理者,則斯義難見也。故歷代相遵,更無異術,雖少多分徑,而大旨無違。但後進新學,教網未諳,時過學肆,詎知始末。若覈持犯,何由可識。然持犯之文,貫通一部。就境彰名,已在〈隨相〉。今試約義總論,指其綱要,舉事以顯,令披尋者易矣!就中諸門分別,初知持犯名字,二解體狀,三明成就,四明通塞,五明頓漸,六明優劣,七雜料簡。」
《資持》釋云:「言其唯者,此有二釋:謂依體起行,行有順違,遂分持犯,機緣非一,制等塵沙,攝為能詮。號毘尼藏,考其本制,非別所明,此通約教本釋也;又四分一律,初列僧尼戒本是止持,翻成作犯,後二十犍度等是作持,違則止犯。且據大約為言,若論相兼,則一部始終,四行皆備,此別就部文釋也。下句正歎由是總義,故曰實深。總是詮相之大綱,義乃文外之通理。對前別事,二並非深。非下三句明難解。初二句簡人,上句簡學功。蓋有積學,至困而不能洞微者,非學也。下句簡解能。蓋有窮幽,從僻而不能盡理者,非解也。或可兩句四義釋之:初約學久;次約解明;三是功深;四謂理正。則下顯難反明是此人者始可與論持犯則易見也。敘古中。初二句示古,以其難故,無敢改作。歷代者,通指諸師鈔疏,如序所列。遵猶循也。術音遂路也。雖下二句遮妨。上句是縱。以諸師所述,非無小異,故云分徑。舊云首疏立八門未見本疏。勵師立五門一釋名。二體狀。三漸頓。四先後。五優劣。曾見彼文。下句是奪。謂取其大概,比校皆同,故曰無違。古記於此浪述古異。且彼文皆亡,何由究實。抑使後學,轉加迷暗。況是所斥,縱述徒為,故今例削。彰述作中。初科初四句,敘學淺。上二句約創學未久。下二句約泛學無功。教網通指三藏。詮相非一,如網目。焉諳悉也。詎豈也。始末不能盡究也。若下二句示無知。次科初通指一鈔。一往以判,上下兩卷為作持,中卷為止持。就下別指前篇。發起於後。 《資持》又釋云:「律宗持犯,義非一途故立第七統收多位。七門大義,括盡始終,心境兩明,行相無昧。於茲深達,則一切戒律,明如指掌,學者幸留意焉。」
消文:
《事鈔》中說明持犯方軌的篇首教誡,如下:
關於律之宗,總其大意,不外乎持犯。持犯行相廣博,理趣深幽,如果不是積年習學,通達其幽邃之理者,實難洞見其義理。所以,歷代祖師相承遵行。雖然他們之間,對於持犯的主張有些許差殊,但是大意是一致的。儘管今師立義與諸古師稍有分岐,而大意仍不出持犯之相,毫無違失。但是後來的新進學人,對於三藏的內涵,根本不熟諳,時常到過各地的學市學習,哪裡知道律文的本末。如果要如實研覈持犯,怎麼可能了知持犯始末之相呢?然而持犯事相之文,貫通一部律藏。就事境方面的戒相之名,在前面的〈隨戒釋相篇〉詳細彰顯。現在這篇〈持犯方軌篇〉要試著從意義方面總論,持犯綱要七門舉出善惡事法來說明,目的在於使得後進新學者不會感到困難!
「就中諸門分別」是總舉,沒有明說七門,而說諸門,目的在於說明以下雖然分成七門,但是同樣都是說明持犯。
「初知」以下是別列七門:初、知持犯名字,二、解體狀,三、明成就,四、明通塞,五、明頓漸,六、明優劣,七、雜料簡。
初知持犯名學者,解二持二犯之名也。
二解體狀者,即兩種持犯。用何為體狀,下具釋之,用心為體狀。
三明成就者,謂持犯四行之業,業成在何分齊之心中。下釋云:結成局在行心。
四明通塞者,二種持犯,總有四行。若相兼相有,故說為通。四各相無,故稱為塞。
五明漸頓者,兩種持犯之行,或復漸成,或有頓就。
六優劣者,通據受隨及二持犯,各有勝負,故曰優劣。
七雜料簡者,如p. 179第二支 料簡雜相所說。

《資持》釋云:「律宗〈持犯方軌篇〉的內容,是從各種角度去說明持犯的意義所以第七門雜料簡,統收多位犯相七門大義,包括了持犯本末,心與境兩方面都作了說明,這樣行相都很清楚。對於這些能夠深入通達,那麼一切戒律,都能瞭若指掌,盼望學者能多多留意。」

2020年9月11日 星期五

下開句法釋疑


本文:p. 296L08
問:下開句法,為是學人,為不學人?
答:此科正論不學無知,結犯分齊;學一向無罪,何用句法簡之?古來章記,例以學不學,相參而說,傳迷來久,見此好為一悟。」
消文:
問:下面開緣的句法指二九句法(可學九句與不可學九句),是針對學人,或者是針對不學人?
答:這裡主要討論的是不學、無知結罪辨犯輕重差別;學人從來無罪,何必要用句法簡別之?自古以來章記典籍,習慣以學不學人,相互參插而說,長久以來造成誤導,現在看見這樣的好訊息,真是令人為之一振。」

2020年9月10日 星期四

明不學三種


本文:p. 296L05
明不學,亦分三種:一者,始下壇場,或跡混流俗,或越學餘宗,或禮誦等業;忽慢戒律,都無知者,如文所敘。二者,雖復學習,不專持奉,目矚耳聽,心背行違,知而故犯,末世多然,準上《疏》文,不名為學。三者,先曾奉持,守心不固,中道而廢,還為不學。此等三科,一切事法,隨有不了,若持若犯,皆結二罪。如此格量,粗分途徑矣!
消文:
二、明不學
科判釋義分二之二:明不學人,又分三種:第一種情形,始下壇場從受戒後起,或流連世俗,或改學其他宗派,或禮佛誦經等業;輕忽簡慢戒律,都無知不了者,如前文所敘說。第二種情形,下壇場後,雖然繼續學習,但是不專心持守奉行,也不目矚耳聽,心背行違,知而故犯,末世多然,準上《疏》文,不名為學。第三種情形,原先曾經奉行持守,但是由於持守心不牢固,以致於半途而廢,回歸為不學。以上所說三種情形,一切事、一切法,只要有任何不了解的地方,不論持不論犯,皆結不學與無知二罪。這樣的推究衡量,只是粗略劃分的方法罷了!

2020年9月9日 星期三

列示三種學人

本文:p. 296L01
今欲曉下句法,必須準律分相,但取下壇已來,期心持戒;專依師範,咨稟法訓;兢兢守護,不敢妄違,則名為學。此分三種:一者,久學。解行成立,如文所敘。二者,初學。雖學未通,如漸頓說。上二,依三學次第學。 三者,未學。謂勤求道果,期後習律,如毀毗尼,不犯所開。此開不次第學。如上三,一向不結不學無知。
消文:
現今若欲知曉下面所說二九句法,必須根據律經所說差別,只觀待受戒以後,有沒有一心持戒;如果有專心依師軌範,請教佛法作為教訓的依據;兢兢業業守護,不敢任意違犯,就叫作學。此學分三種:第一種情形,長久串習。知解修行成立,如文所敘。第二種情形,初學。雖然有學,但是尚未通達,例如漸頓說。以上二學,乃依戒定慧三學次第而學。 第三種情形,尚未學。也就是說有志精勤希求道果,期待日後研習律學,如果毀犯律儀,不犯所開緣之過失。此情形開許不依三學次第而學。如上三種學人,從來不結不學與無知之罪。
參考資料:行事鈔持犯方軌篇》:「一、不學無知,相對解漸頓。不學之罪先起(故頓)。無知之罪,緣而不了,後生故漸(不學通漸頓)二、別解不學之罪,通有漸頓。如要心可學境上作不學意,於一一法上,頓得不學罪。以初受時,皆發得故;今違願體,頓得多罪。云何為漸?若要心不學羯磨,於餘悉學,望羯磨邊,犯一止罪,名漸。(二﹑無知唯局漸若論無知唯漸者,謂緣不了,方結無知罪,一心不備緣唯漸。

2020年9月8日 星期二

今時學人自欺無慚恥


本文:p. 295LL02
今時學律,解無所曉,行不可觀,放情造過,殊無慚恥;輒謂我是學人,免無知罪;此乃自欺,罪何可免?又復矜持,吾縱犯過,業亦非重;猶如鐵缽,入水能浮;此又不聞《淨心誡觀》云:「知而故違,重不知者。」
消文:
現今學律的人,智解方面一無所知,修行方面一無可看,放任情意造作過犯,完全沒有慚愧羞恥之心;動不動就說我是學人,不會有無知之罪;這實在是自欺欺人,罪怎能可免?還很自鳴得意地說,我縱使犯過,罪業也不重;就比如鐵缽雖重,即使入水也能浮在水面;這就像不曾聽聞《淨心誡觀》的教誡:「明知而故意違犯,罪重於不知者。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