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9年5月7日 星期二

明婬戒身口成犯的情形

本文:p. 135L04
第一項 婬
《戒疏》云:「婬戒成犯,事在形交,故唯在身。口非犯意,由無語故。」  《行宗》釋云:「由無語者非口能成故。律中,教他作婬,他作犯中罪,不作但下罪。」
消文:
科判身口互造分三之一:第一項 婬。
律祖在《戒疏》中,說明婬戒身口成犯的情形,如下
成立犯婬戒的境,在於兩形相交,所以只觀待身。至於口不成犯意,是由於言語不足以構成犯婬戒的內涵。
元照律師在《行宗》當中解釋《戒疏》文,如下
由無語」的意思,是指言語不能構成犯婬戒。律中說,如果教唆他人造犯婬戒,他人真的造作的時候,教唆者判犯中罪,他人不造作的話,則只犯下罪。

2019年5月6日 星期一

科判身口互造

本文:p. 134LL01
第三節 身口互造
身口互造中分為三項─┬─一婬
          ├─二殺盜
          └─三妄

消文:
科判別簡性重分五之三:第三節 身口互造。說明犯性罪時,身與口結不結罪的情形。
科判身口互造分三:
第一項 婬:說明婬戒身口互造的情形。
第二項 殺盜:說明殺盜二戒身口互造的情形。
第三項 妄:說明妄語戒身口互造的情形。

2019年5月5日 星期日

就所稱法明妄語業之錯誤

本文:p. 133L02
《戒疏》續云:「三就所稱凡聖二法。 心欲說聖,口錯稱凡。既非聖法,前無所損,故錯非重。 又如增慢,迷凡說聖,既非情過,誤亦非重。 若就聖法明於錯誤。如《善見》云:錯說三四禪皆同一重。」  《行宗》釋云:「三約所稱法中二,初總標。 心下二別釋又二,初約凡聖互論文唯明錯,誤亦應開。 若下二單就聖法以辨。心雖錯誤,說聖不殊,故無差降。」

消文:
律祖繼續在《戒疏》中,就所稱法說明妄語業的錯與誤,如下:
三、就所稱凡聖二法討論妄語業,心裡本來想說的是聖法,但是說的時候,講的卻是凡法。既然說出來的並非聖法,那麼對聖法而言,並沒有任何損害,因此,就錯來看,並不犯根本重罪。
又如增慢,因為惑而將,既非情境之而言,亦非根本

但是如果從聖法的角度來說錯與誤,那麼就像《善見律毗婆娑》所說:「錯說四禪成三禪,但是三禪、四禪都同樣為聖法,這就有差降,這就犯根本重罪。」
元照律師在《行宗》當中析釋《戒疏》文,如下
科判妄中分三之三:約所稱法,分二:初總標,二別釋。今初
初、總標
第一段是總標約所稱法。
二、別釋
第二段「心欲說聖」以下是別釋,又分二:初約凡聖互論,二單就聖法以辨。今初
初、約凡聖互論
疏文雖然只有說錯開許不犯,誤也應該開許不犯。
二、單就聖法以辨
若就聖法」以下是只從聖法來判,說的時候,心裡雖然說錯或說誤,但是說聖法沒有不同,即然沒有不同,就沒有差降,所以錯與誤都犯。

2019年5月4日 星期六

對人趣明妄中之錯誤

本文:p. 132LL01
《戒疏》續云:「二對人趣,錯誤俱犯。由詐顯道德謀誑在人,表聖招利境損義一,但使言竟,錯誤同重。」  《行宗》釋云:「二對人趣中。亦即小漫。準知大妄不開剋心。」
消文:
律祖繼續在《戒疏》中,說明對人趣說妄語的錯與誤,如下:
二、對人趣討論妄語業,不論錯與誤都犯。以詐欺方式凸顯自己有道德,圖謀對他人欺誑,說聖法為自己招取利益,對境的損害是一樣的,只要所說的內容清楚究竟,是錯、是誤同樣都犯根本重罪。
元照律師在《行宗》當中析釋《戒疏》文,如下
科判妄中分三之二:對人趣。只就人趣,不涉非人、畜生,也就是小漫心。以此可類推得知,大妄語不開許剋心。

2019年5月3日 星期五

約三趣明妄中之錯誤

本文:p. 132LL04

第四項 妄
《戒疏》云:「論妄語業,異趣通辨。錯犯,誤非。 漫心無簡,錯誤隨犯。」  《行宗》釋云:「初明三趣二,初明小漫。本欲誑人,非畜境交,錯亦隨犯。前後互差,境想開迷,故誤非犯。 下二句明大漫。」

消文:
科判錯誤分四之四:第四項 妄。說明妄語業中的錯與誤。
律祖在《戒疏》中,說明妄語業的錯與誤,如下:
關於妄語業,對人、非人與畜生等三趣,分開來一一辨明。總的來說,錯的話判犯,誤的話判不犯。如果是漫心的話,不須簡別,無論是錯、是誤,隨作都隨判犯。
元照律師在《行宗》當中析釋《戒疏》文,如下
科判妄中分三:初、明三趣,二、對人趣,三、約所稱法。今初
初、明三趣
首先明三趣,前二句「論妄語業,異趣通辨」是標,分二:初、明小漫,二、明大漫。今初
初、明小漫
第三句「錯犯,誤非」即小漫,情形是本來想要欺誑人境,根本時非人或畜生臨境交差,儘管如此,欺誑心明確,對境也清楚說出妄語,此時境雖錯,也要判犯。至於誤的情形,是指隨著對境的改變,想心也差開了,以致於妄語的內容也改變了,所以說這種情形下的誤,判不犯。
二、明大漫
下二句「漫心無簡,錯誤隨犯」是指大漫。

2019年5月2日 星期四

就人趣明殺之錯誤

本文:p. 132L06
《戒疏》續云:「二就人趣以論錯誤。 如剋心害張,不欲害王。現境歷然,心緣亦別。及以殺具害張之時,而彼王人忽然與我刀輪相應,王命雖斷,由非心故,錯則不犯。 若論其誤,張去王來,緣王張解,加害者犯。若望後王,雖非本期,以心不了,緣此謂彼,既人想不差,殺緣具故,雖誤犯重。如上方便,已為分別。」  行宗》釋云:「二就人趣中二,初總標。 如下二別釋又二,前釋開錯為三,初明標心。現下明對境。張王並現故云歷然。期意在張故云心別。及下示錯相。若論下次釋誤犯為三,初文斷犯。若下釋犯所以。如下指廣。即境差方便中。」
即境差方便中者。見本篇前闕緣不成章,顯相中,第四境差文。
消文:
律祖在《戒疏》中,繼續就人趣說明殺戒中的錯與誤,如下
二、就人趣以論錯誤
如果一心想要殺害姓張的,而不想殺害姓王的。心中顯現的對境分別得很清楚。等到用兇器殺害姓張的時候,那個姓王的人忽然出現,並且與我的刀具接觸,結果姓王的命雖然沒有了,但是由於並非心中預期的人,這是錯,這種情形不判犯罪。
如果從誤來看的話,姓張的去而姓王的來,此刻所緣是姓王的,心裡卻認為是姓張的,這時候加害來境的話,要判犯罪。如果從後來出現姓王的人來說,雖然並非本來期待的,但是由於心中迷糊不清,緣的是姓王的,而卻認為是姓張的,既然人想沒有錯,那麼殺緣是具備了,雖然是誤,但是要判犯重罪。以上闕緣不成中顯相的境差方便,已經說明清楚了。
元照律師在《行宗》當中析釋《戒疏》文,如下
科判殺戒中之錯誤分二之二:
二、就人趣
就人趣論錯誤分二:初、總標,二、別釋。今初
初、總標
二、別釋
如剋心害張」以下是別釋,又分二:初、釋開錯,二、釋誤犯。今初
初、釋開錯
分三:初、明標心,二、明對境,三、示錯相。今初
初、明標心
二、明對境
現境歷然」以下是明對境。姓張與姓王的兩人同時出現,所以說「歷然」。本期意在姓張的,所以說「心緣亦別」。
三、示錯相
及以殺具」以下是示錯相。
二、釋誤犯
若論其誤」以下是釋誤犯,分三:初、斷犯,二、釋犯所以,三、指廣。今初
初、斷犯
二、釋犯所以
若望後王」以下是釋犯所以。
三、指廣
如上方便」以下是指廣,也就是前面境差方便中所論。消文者按,如下弘一律師所註。
弘一律師註:行宗》釋云:「即境差方便中」的內容,請參閱p. 112第六章 闕緣不成分二之顯相中,第四項 境差文。

2019年5月1日 星期三

明殺約三趣之錯誤

本文:p. 131LL01
第三項 殺
《戒疏》云:「論殺戒者。漫無所寄,三趣同害。及至行事,不稱初期,雖有少乖,不妨本有害意,故使錯誤同成一重。 若論剋局,但是一緣。造趣行害,相應成重。 若非本期,則非殺境。及往加害,境則交涉或以迷忘,非畜雖死,不稱本期,又無殺心,錯誤不犯。」  行宗》釋云:「初明三趣中二,前明大漫。同上無開。 若論下次明小漫。而云剋者對大為言。文中二,初明本趣成犯。 若非下二明異趣俱開,初示乖期。及下明開犯。交涉是錯,迷忘即誤。」
消文:
科判錯誤分四之三:第三項 殺。說明殺中的錯與誤。
律祖在《戒疏》中,說明殺戒中的錯與誤,首先說三趣中的漫心如下:
談到殺戒。漫心並沒有特別的寄託,欲加害的時候是不分三趣。等到真正去做的時候,可能不符合當初的期待,雖然有少許的乖離,但是並不妨礙本來想要加害的意願,所以即使是錯、是誤,都是成辦重罪。
如果說有特定局限的目標,那麼所緣只有一個對境。趣入行加害的時候,與特定局限的目標相應時,即成重罪。
如果並非本來所期待的,那麼就不是殺境。等到前往加害的時候,境是交涉的,或者心是迷忘的,雖然非人或畜生被殺死,但是不符合本來的期待,並且又沒有殺心,所以,不論是錯、是誤都不犯。
元照律師在《行宗》當中析釋《戒疏》文,如下
科判殺戒中之錯誤分二:初、明三趣,二、就人趣。今初
初、明三趣
分二:初、明大漫,二、明小漫。今初
初、明大漫
同上無開。
二、明小漫
若論剋局」以下,明小漫。「」在這裡,是對大漫而言。又分二:初、明本趣成犯,二、明異趣俱開。今初
初、明本趣成犯
二、明異趣俱開
若非本期」以下,明異趣俱開,又分二:初示乖期,二明開犯。今初
初、示乖期
若非本期,則非殺境」明示不符合所期。
二、明開犯
及往加害」以下,明開許不犯。交涉是錯,迷忘即誤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