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9年3月7日 星期四

標釋闕緣第四行相

本文:p. 114L03

第四項 境差

《戒疏》云:「四境差者。隨戒並有。 且據大殺,四境來差。謂人、非人、畜生、杌木。」  《行宗》釋云:「第四境差。標中,示緣通。 且下次標所出。人是同類,非畜是異趣,杌木即無情。」

消文:

科判顯相分七之四:第四項 境差。明境界差異。

律祖在《戒疏》中解釋闕緣不成的第四種行相,如下:

四、境差

任何戒都有境差的情況。

就以殺人的戒來說,會有四種境界差異的情況,也就是人、非人、畜生、杌木。消文者按,杌木代表無情。

元照律師在《行宗》中析《戒疏》文,如下:

科判標中分二:初示緣通,次標所出。今初

初、示緣通

首段示境差方便緣通諸戒。

二、標所出

且據大殺」以下,標依大殺戒說境差方便。人是同類,非人、畜生是異趣,杌木即無情。

持犯篇•持犯總義•闕緣不成•顯相•境差科判表

2019年3月6日 星期三

明闕緣第三行相

本文:p. 113LL02
第三項 緣差
《戒疏》云:「三者緣差方便。如欲殺盜。往逢異人,或恐有事,或刀杖毀壞,或要期未遂。 總號緣差。就義通名,七緣皆是。隨相取別,唯此第三。」  《行宗》釋云:「初列相有四。一非本所期,二慮他所獲,三殺具有闕,四如不現前境等。 總下結名.以名通七緣,相局四位。」

消文:
科判顯相分七之三:第三項 緣差。明所緣不足。
律祖在《戒疏》中解釋闕緣不成的第三種行相,如下:
三、緣差方便
緣差成方便罪而不成果罪的狀態,譬如想要殺、或盜,卻遇到了預料之外的人,或者恐怕有不好的事,或者打算使用的刀杖等工具毀壞,或者預期的因緣不具足。
凡是不能進趣根本時的情況,都可以稱作緣差。就義理上來說,通稱的七緣都是緣差。但是就行相來取別名的話,只有這第三種情況才稱為緣差。
元照律師在《行宗》中析《戒疏》文,如下:
緣差分二:初列相,二結名。
初、列相
列相分四:
非本所期:出乎預料之外。
慮他所獲:擔心會有其他後果。
殺具有闕:殺的工具不足。
如不現前境:預期的因緣不具足。
二、結名
總號緣差」以下是結名.因為緣差之名通於七緣,行相就局限於這裡所說的四種情況。

2019年3月5日 星期二

明闕緣第二行相

本文:p. 113LL07
第二項 境強
《戒疏》云:「二境強者。如欲行殺,前境反強,倒欲害我。差此進趣,壅住在因,故曰方便。 然境強非中罪,中罪由強而生。餘之上下,類此可釋。」  《行宗》釋云:「初敘緣。 然下定罪。強非罪緣故曰非中罪,因強壅住故云由生也。餘下指例。如云:闕緣非中罪,中罪由闕緣而生等。 問:境差中亦有境強,與此何別?答:此本境強,下異境強,故不同也。」

消文:
科判顯相分七之二:第二項 境強。明境界強盛。
律祖在《戒疏》中解釋闕緣不成的第二種行相,如下:
二、境強
境強的意思,譬如想要殺生,但是所殺的境反而比能殺強,倒過來想要加害能殺者。由於這種境界差異,以致於不能遂行欲殺心,殺害行為只停留在因位,也就是止於欲殺心,所以結方便時的罪。
然而境強並不是中罪,判中罪的理由,是因為境強而使得不能進趣根本時,欲殺心沒有究竟。境強以外的其他闕緣行相,也可以比照這種狀態來解釋。
元照律師在《行宗》中析《戒疏》文,如下:
初、敘緣
首先敘述第二種闕緣行相。
二、定罪
然境強非中罪」以下判定結罪。這種狀態之下,境強並非判罪的所緣,所以不是中罪。因為境強而擋住了根本時,所以說「由生」。消文者按,指「中罪由強而生」。
餘之上下,類此可釋」是指例。譬如說:闕緣非中罪,中罪由闕緣而生等。
問:第四種闕緣行相境差中也談到境強,它與這個境強有什麼差別?
答:第二種闕緣行相境強是指造罪的境強,而第四種闕緣行相境差中的境強,是指造罪本境以外的境界強,所以兩者不同。消文者按,詳見p. 114L03第四項 境差以下的說明。

2019年3月4日 星期一

泛解闕緣三且正示

本文:p. 113L04
《戒疏》續云:「三者亦通亦別。何者是耶? 凡是犯戒,體是婆塞。 若造罪未果。或自命終、捨戒、邪見、二形生等。或病狂痴。 但有二緣不名犯戒,俱為造因,未成至果,故名闕婆塞緣。望下六別,對戒並通,故兼二號。」  《行宗》釋云:「初標徵。 凡下示相三,初標緣。 若下次明闕相。罪未果者方便義也。列相有二,初列四捨,體壞無法,後病狂等,自不了知。初則體相俱壞,後謂體具相乖。鈔中仍加受戒不得等。 但下三總結,初結闕緣。望下次結兩亦。 問:已下六緣可例此否?答:亦可例也。以互望皆別,對戒並通。但境強一種不必盡通。如是思之。」
消文:
律祖在《戒疏》中繼續說明,如下:
三、亦通亦別
什麼是亦通亦別呢?
凡是討論是否犯戒,至少要先辨明是否有在家戒體。消文者按,「婆塞」是優婆塞之略,此處代表包括優婆夷在內,能持五戒的在家眾。
如果造罪沒有到達根本時之前,就失去戒體,譬如命終、捨戒、邪見、同時具男女根等,自動捨去戒體;消文者按,以上稱四捨。或者得病狂痴而暫失戒體。只要有四捨或病狂痴二緣之一的情形,就不構成犯戒。因為這些都還在方便時的造因狀態,尚未成就根本時的果,所以稱作「闕婆塞緣」。其餘六種行相,都是別,而對戒則都是通,所以說亦通亦別。
元照律師在《行宗》當中析《戒疏》文,如下:
初、標徵
首段「三者亦通亦別。何者是耶?」是標徵。
二、示相
第二段「凡是犯戒」以下是示相,分三:初標緣,二明闕緣,三列相。
初、標緣
首先「凡是犯戒,體是婆塞」是標緣。
二、明闕相
若造罪未果」以下是明闕相。「罪未果」的意思,是指在方便時。三、列相
或自命終」以下是列相,分二:初列四捨,二、病狂痴。
初、列四捨
命終、捨戒、邪見、二形生」是四捨,戒體失壞故無法。
二、病狂痴
或病狂痴」是列相第二科,自不了知。
闕相的第一種緣是體與相都失壞,第二種緣則是體具而相乖。鈔中仍加受戒不得等。
三、總結
但有二緣」以下是總結,分二:初結闕緣,二結兩亦。
初、結闕緣
但有二緣」結闕緣
二、結兩亦
望下六別」以下結亦通亦別。
問:闕緣以下六緣可以比照類推嗎?
答:六緣也可以類推,因為相對而言都是別,對戒來說都是通。只有境強一種不必盡通。以這樣的方式思惟。

2019年3月3日 星期日

泛解闕緣二

本文:p. 113L02
《戒疏》續云:「二別名闕緣。如諸戒下各有闕緣。不可以盜而開殺戒,各不相通,故名別也。」  《行宗》釋云:「別謂隨相不同。上二泛論總收一切,第三兩亦正示初緣。」

消文:
律祖在《戒疏》中繼續說明,如下:
二、別名闕緣
所謂個別的闕緣,是指每一個戒之下各有不同的闕緣。不可因為盜戒闕緣而開許殺戒,盜戒當中的闕緣,與殺戒的闕緣不相通,所以稱作別。
元照律師在《行宗》中解釋說:「七種行相各不相同。泛解一通名闕緣,與泛解二別名闕緣,二者總攝一切行相,泛解三亦通亦別,才是正明闕緣。」

2019年3月2日 星期六

泛解闕緣一

本文:p. 112LL01
第一項 闕緣
《戒疏》云:「初明闕緣,泛解有三。 一通名闕緣。七方便者闕不至果,並為緣來,豈非通也?」
消文:
科判顯相分七之一:第一項 闕緣。明缺戒體的緣。
律祖在《戒疏》中說:「首先說明缺戒體的緣,廣泛地解釋分成三方面:一、通名闕緣,二別名闕緣,三亦通一別。
一、通名闕緣
前面提到的七個行相,只要缺任何一個,就不致於感果。因為都是不感果的緣,所以說通名闕緣。」

2019年3月1日 星期五

示闕緣七行相

本文:p. 112L08
第一節 顯相,
《戒疏》云:「闕緣方便,隨相眾多。且以事約分為七種,所謂闕緣乃至心息。」
顯相中分為七項─┬─一闕緣
        ├─二境強
        ├─三緣差
        ├─四境差
        ├─五想差
        ├─六疑心
        └─七善心息
消文:
科判闕緣不成分二之一:第一節 顯相。顯示闕緣不成果罪的行相。
律祖在《戒疏》中說:「闕緣成方便罪而不成果罪的行相眾多,如果以事相來看,可分為七種,也就是從闕緣到善心息。」
顯示闕緣行相分為七項:
第一項 闕緣。明缺戒體的緣。
第二項 境強。明境界強盛。
第三項 緣差。明所緣不足。
第四項 境差。明境界差異。
第五項 想差。明於境想念差錯。
第六項 疑心。明自他懷疑諸相。
第七項 善心息。明臨境起善心而止息造罪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