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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戒疏》續云:「三者亦通亦別。何者是耶? 凡是犯戒,體是婆塞。 若造罪未果。或自命終、捨戒、邪見、二形生等。或病狂痴。 但有二緣不名犯戒,俱為造因,未成至果,故名闕婆塞緣。望下六別,對戒並通,故兼二號。」 《行宗》釋云:「初標徵。 凡下示相三,初標緣。 若下次明闕相。罪未果者方便義也。列相有二,初列四捨,體壞無法,後病狂等,自不了知。初則體相俱壞,後謂體具相乖。鈔中仍加受戒不得等。 但下三總結,初結闕緣。望下次結兩亦。 問:已下六緣可例此否?答:亦可例也。以互望皆別,對戒並通。但境強一種不必盡通。如是思之。」
消文:
律祖在《戒疏》中繼續說明,如下:
三、亦通亦別
什麼是亦通亦別呢?
凡是討論是否犯戒,至少要先辨明是否有在家戒體。消文者按,「婆塞」是優婆塞之略,此處代表包括優婆夷在內,能持五戒的在家眾。
如果造罪沒有到達根本時之前,就失去戒體,譬如命終、捨戒、邪見、同時具男女根等,自動捨去戒體;消文者按,以上稱四捨。或者得病狂痴而暫失戒體。只要有四捨或病狂痴二緣之一的情形,就不構成犯戒。因為這些都還在方便時的造因狀態,尚未成就根本時的果,所以稱作「闕婆塞緣」。其餘六種行相,都是別,而對戒則都是通,所以說亦通亦別。
元照律師在《行宗》當中析釋《戒疏》文,如下:
初、標徵
首段「三者亦通亦別。何者是耶?」是標徵。
二、示相
第二段「凡是犯戒」以下是示相,分三:初標緣,二明闕緣,三列相。
初、標緣
二、明闕相
「若造罪未果」以下是明闕相。「罪未果」的意思,是指在方便時。三、列相
「或自命終」以下是列相,分二:初列四捨,二、病狂痴。
初、列四捨
「命終、捨戒、邪見、二形生」是四捨,戒體失壞故無法。
二、病狂痴
「或病狂痴」是列相第二科,自不了知。
闕相的第一種緣是體與相都失壞,第二種緣則是體具而相乖。鈔中仍加受戒不得等。
三、總結
「但有二緣」以下是總結,分二:初結闕緣,二結兩亦。
初、結闕緣
二、結兩亦
「望下六別」以下結亦通亦別。
問:闕緣以下六緣可以比照類推嗎?
答:六緣也可以類推,因為相對而言都是別,對戒來說都是通。只有境強一種不必盡通。以這樣的方式思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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