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9年3月14日 星期四

引律說古解殺王重罪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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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戒疏》續云:「解云:張王姓別,人境不殊。重果位同,輕因相等。故攬張因,用成王重。 如律本中,列過五因,用成五重。」  《行宗》釋云:「二引解二,初古解為二,初立理。謂本異並人,因果無別,故攬相成。 如下引例。如律,盜戒有四句。一方便求過五錢,得過五錢,上罪。二若方便求過五錢,得五錢,上罪。三方便求過五錢,得減五錢,中罪。四方便求過五錢,不得,中罪。今引第二過五方便,能成五果。此亦因果兩別,相攬而成,可為今例。」

消文:

律祖在《戒疏》當中,接著回答關於殺王重罪之因的提問,如下

答:張王姓氏雖然不同,但是人境沒有不同。判重罪的果位相同,判輕罪的因也相等。所以拿姓張的因,判姓王的重果。

譬如律本當中,舉了偷盜超過五錢為因,結果雖然只偷到五錢,但是判成重罪的例子。

元照律師在《行宗》當中析《戒疏》文,如下:

二、引解

引解分二:初、古解,二、今解。今初

初、古解

古解分二:初、立理,二、引例。今初

初、立理

根本時雖張王境差,但是同為人境,從因從果來說,並無差別,所以攬張因成王果。

二、引例

如律本中」以下,引律為例。律中說盜戒有四句:

一、方便時求超過五錢,根本時偷得超過五錢,結上品罪。

二、如果方便時求超過五錢,根本時偷得正好五錢,結上品罪。

三、方便時求超過五錢,根本時偷得不到五錢,結中品罪。

四、方便時求超過五錢,根本時沒偷得分文,結中品罪。

這裡引第二句方便時過五錢,根本時成辦得五錢的果。這也是因果差別的情形,這種攬因成果的狀況,可作為現在的例子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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