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文:p. 115LL07
《戒疏》續云:「解云:張王姓別,人境不殊。重果位同,輕因相等。故攬張因,用成王重。 如律本中,列過五因,用成五重。」 《行宗》釋云:「二引解二,初古解為二,初立理。謂本異並人,因果無別,故攬相成。 如下引例。如律,盜戒有四句。一方便求過五錢,得過五錢,上罪。二若方便求過五錢,得五錢,上罪。三方便求過五錢,得減五錢,中罪。四方便求過五錢,不得,中罪。今引第二過五方便,能成五果。此亦因果兩別,相攬而成,可為今例。」
消文:
律祖在《戒疏》當中,接著回答關於殺王重罪之因的提問,如下:
答:張王姓氏雖然不同,但是人境沒有不同。判重罪的果位相同,判輕罪的因也相等。所以拿姓張的因,判姓王的重果。
譬如律本當中,舉了偷盜超過五錢為因,結果雖然只偷到五錢,但是判成重罪的例子。
元照律師在《行宗》當中析釋《戒疏》文,如下:
二、引解
引解分二:初、古解,二、今解。今初
初、古解
古解分二:初、立理,二、引例。今初
初、立理
根本時雖張王境差,但是同為人境,從因從果來說,並無差別,所以攬張因成王果。
二、引例
「如律本中」以下,引律為例。律中說盜戒有四句:
一、方便時求超過五錢,根本時偷得超過五錢,結上品罪。
二、如果方便時求超過五錢,根本時偷得正好五錢,結上品罪。
三、方便時求超過五錢,根本時偷得不到五錢,結中品罪。
四、方便時求超過五錢,根本時沒偷得分文,結中品罪。
這裡引第二句方便時過五錢,根本時成辦得五錢的果。這也是因果差別的情形,這種攬因成果的狀況,可作為現在的例子。
沒有留言:
張貼留言