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9年3月17日 星期日

明境有一異不例可知

本文:p. 116L05

《戒疏》續云:「問:不攬張因,以成王果,何故律文攬過五因成五重果? 答:彼以同損一主,元來有心,故得相成。張王既別,何得例也。」  《行宗》釋云:「三釋妨中。以向古師執此為例,須為通之,令無後惑。 答中。顯示境有一異,不例可知。」

消文:

律祖在《戒疏》中繼續以問答方式解釋不攬張因成王果的理由,如下:

問:既然不拿張因成就王果,那麼為什麼律文拿超過五錢為因,卻判得五錢為重果?

答:因為過五因與成五重果,受損失的是同一人,原來的偷盜心未滅,所以能拿過五因判得五重果。姓張、姓王既然不是同一人,怎能作為例子呢?

元照律師在《行宗》當中,析《戒疏》文,如下:

三、釋妨

因為從前的祖師常拿這個作為例子,必須特別解釋清楚,使得後進學習不會產生困惑。

從回答的內容中,顯示方便時的境有一與異的狀況,所以可以知道不能拿來作為例子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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