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8年4月25日 星期三

明二教所化差別

本文:p. 4L03
《業疏》云:「自古詳教,咸分兩途。化教則通被道俗,專開信解之門。行教則局據出家,唯明修奉之務。」 《濟緣》釋云:「就文二教對明兩別。道俗出家被機異也。信解修奉立法異也。《戒疏》云:何名化教?開演化導,令識邪正,教本化人令開慧解,本非對過而立斯教。言行教者,起必因過,隨過制約,言唯持犯,事通止作,戒律一宗局斯教矣。」
消文:
律祖在《業疏》中說:「自古以來詳細的判教,都分成化教和行教兩方面。化教涵蓋僧俗二眾,目的是要開啟信解之門。行教則限於出家眾,主要說明出家之後應當如何修行持守。」
元照律師在《濟緣》中解釋說:「前述《業疏》文中的二教,可以對照說明兩教的差別,即化教通道俗,行教局出家。由於出家眾和在家眾的根機不同,所以信解、修行和持守的教法也不同。」
所以《戒疏》中說:「為什麼稱作化教呢?開示、演說、教化和引導,令所化機認識邪正,分辨善惡,佛陀的教法本來就是為了教化人們,令眾生生起慧解,本來並非針對人們犯過而建立的教法。
至於行教方面,是因為弟子犯錯,於是佛陀根據罪過而制定戒律來加以規範。戒律中所說的唯有持戒和犯戒,事相上則通於止持和作持。所以,律宗僅限於行教。」


2018年4月24日 星期二

弘一律師註解化制

本文:p. 3LL06
第二項 雜簡
雜簡中分為三支┬一化制
       ├二戒善
       └三遮性
第一支 化制
化制者,化教制教。制教亦云行教。戒疏攝教分齊中,雖以行教與制教別列,但此外鈔疏及記中,皆行制二名互用,義蓋可通。 又戒疏雖局取三輪,但此外鈔疏及記中,皆以化行或化制,而分二教。資持云:如戒疏中,或約三輪,或約化行,或約化制,或約制聽。彼取三輪,今用化行,隨時用與,未須和會。
消文:
示相彰名的第二項雜簡分三方面來介紹:一、宣說化教和制教;二、宣說戒善和善行差別;三宣說遮戒和性戒。
接下來是弘一律師對化制的說明。
他說:化制就是化教和制教。制教也稱作行教。律祖在《戒疏》的〈二、攝教分齊〉中,雖然把行教與制教分開來說明,但是其他如《事鈔》、《業疏》及《資持》中,都把化行和化制互用,因為它們的義理可以互通。
此外,雖然〈戒疏〉中是以三輪談化教,但是《事鈔》、《業疏》及《資持》等,都以化行或化制來分二教。
元照律師在《資持》中解釋說:「像《戒疏》中,採用『三輪』、『化行』、『化制』、或『制聽』來判教。丁福保《佛學大辭典》釋義:『佛所說之三藏中,獨律藏有制聽二教。依理而制之法,謂之制教;隨緣計情而聽許之法,謂之聽教。如四重禁者制教也,如十二頭陀法者聽教也。又三衣者制教也,三衣之外得蓄餘衣者聽教也。』當時採取三輪判教,或者今日採用化行判教,都是隨宜方便,修行不須在名稱上著墨,應當要融會貫通。
消文者補充:
《行宗記》釋云:
「有人言:「如來化用,必約三輪。」
一、神足輪
創通道務,要先神足,為無信也。由蒙俗愚識,未曉正邪;雖為闡揚,事如聾瞽;故須顯異,駭動耳目,畏威拜手,信是聖人。
二、說法輪
身雖伏從,智開無路;故次說法,為無解也。
三、憶念輪
神解乃明,煩惑猶結;非可口說,為得清除;義須依行,剋證在己;故須憶念,為無證也。
《正源記》釋云:
三輪者,即神足、說法、憶念也。《戒疏》云:如來化用,必約三輪。創開道務,要先神足,為無信也。既信是聖人,身雖伏從,智開無路。改次說法,為無解故。神解乃明,煩惑猶結。非可口說,為得清除。義須依行,剋證有已。故須憶念,為無證也。今此戒學,是後輪收。故曰三輪則攝於憶念。

2018年4月23日 星期一

繼續解釋戒法名為聖法的道理

本文:p. 3L09
《業疏》云:「問:人皆知受,所受是何? 答:相傳解云:受名聖法。由此法故,奉敬守護,淨如明珠,能為聖道作基址故。」 《濟緣》釋云:「受者雖多,而不自知所受之體。欲警學者,故發是問。 答中。云相傳者承古所解。舉果目因,以其能通聖道故,復令受者不自輕故。」
消文:
律祖在《業疏》繼續以問答方式解釋戒法名為聖法的道理。
問:任何佛弟子都知道要受戒,那麼所受的戒是什麼呢?
答:根據相傳的解釋,所受的戒法名為聖法。由於受了戒法之後,對戒法能夠奉行、敬重和守護,使我們的戒體能夠像明珠一般清淨,就能夠成為成辦聖道的所依處。
元照律師在《濟緣》中對此作了解釋。
他說:受戒的人雖然很多,然而自己卻不知道所受的戒體。律祖為了警惕修學的人,所以才作出上面的問答。
回答中提到的「相傳者」,是指根據古德的解釋。舉出能成辦的果是聖道,而稱呼戒法是能成辦的因,所以它名為聖法。因為它能通達聖道,前面已經說過「此法必能軌成出離之道」,並且又能令受戒者不會輕忽所受的戒法。

2018年4月22日 星期日

彰名之理由

本文:p. 3L07
《事鈔》續云:「雖復凡聖,通有此法。今所受者,就已成而言,名為聖法。」 《資持》釋云:「彰名中,初二句躡前。今下正示。已成者初果已上所修三學名聖道故。今雖在凡亦名聖法,因中果號也。」
消文:
律祖在《事鈔》繼續說:「雖然前面說過戒法通於凡夫和聖者,但是現在這裡所說的受戒者,是指已經成就果位的人而言,也就是前面所謂的『出離道者』,因此稱為聖法。」
元照律師在《資持》中解釋這一段是在宣說彰顯戒法名稱的理由。
他說前兩句「雖復凡聖,通有此法。」是接著前面「不局凡聖」而說的。「躡」義為「追隨、跟隨」,也就是緊接著的意思。
「今所受者,就已成而言,名為聖法。」這三句是正式說明「凡聖通有此法」的理由。
「已成者」是指初果以上聖者所修的三學,所以稱為聖道。此處「所修三學」,乃指小乘有學位以上,為斷惑而修習之無漏三學。
目前雖然還在凡夫位,但是從成辦出離道者來說,所受的戒法也稱為聖法。
這是從因位來談果號的方便。
【X43 No. 737《四分律行事鈔簡正記》】云雖至法者。應先問云。既言凡聖道有。若在凡夫身中。名為何法。為約已成立名。為約未成立名。可引抄答云。雖復凡聖通有此法等(云云)。雖字縱奪之詞也。謂凡聖二類。皆有此法如前。又云不局凡聖。今所受者。就已成而言。名為聖法。如沓婆摩等。三乘聖人。受得此法。便證聖果等。偏彰聖法之名也。或有別解。恐非文意不取。

2018年4月21日 星期六

直明此法必能軌成出離道

本文:p. 3L03
第一項 正示
《事鈔》云:「言戒法者。語法而談,不局凡聖。直明此法,必能軌成出離之道。要令受者,信知有此。」 《資持》釋云:「示相中,初標示。直下正明。法雖兩通,不能委辯,但從聖論,故云直也。軌成者,示法義也。出離道者,聖所證也。要下出從聖所以。然此但示法之功力,文不明指何者是法,意令學者思而得之。」
消文:
律祖在《事鈔》中說:「這裡要說的戒法,是總說戒法的相狀,不限於凡夫或聖者。換句話說,是通於凡夫和聖者。直接明白說出,只要如理行持戒法,必能循序漸近地成辦解脫道。目的是要令受戒者,淨信有這樣的果報。此中所說果報,謂證得解脫。」
對此,元照律師在《資持》解釋說:「說明戒法的相狀中,首先標示戒法的要義。」指「言戒法者。語法而談,不局凡聖。」這一段。
接下來正式說明戒法的功德。指「直明此法,必能軌成出離之道。」
元照律師說:「戒法雖然通於凡夫和聖者,但是不能一一辯明,現在只從規範聖者方面來討論,所以說「直明此法,必能軌成出離之道。」
接著解釋說:「『軌成』的意思,是解釋戒法的意義。『出離道』的意思,聖者所證得的果報。『要令受者,信知有此。』為了令受戒者深信有這樣的果報,所以從規範聖者方面來討論。」
最後解釋為什麼「文不明指何者是法」。
他說:「然而這裡只顯示法的功德,文中沒有明白指出何者是法。用意是要令受戒者透過聞思修去證得法義。」
【X43 No. 737《四分律行事鈔簡正記》】牒釋之中有四。今初云戒法者。牒名也。云語至此者。語法而談不局凡聖者。謂言義而說。故云語法。又此戒不簡凡夫及與聖人。故云不局凡聖。故下文云。三乘聖人要珮戒印。此約聖人。又云佛為五滓眾生。制於禁戒。此即凡夫。謂佛大慈心中。典此毗尼。凡聖受者。通有故也。直明此法者。要約而說。故曰直明簡異。不廣說受。前八法九法七[ㄐ*((巨-匚)/又)]我門之類。恐有繁總也。如能軌成出離之道者。軌生物解。謂成三菩提。出謂出於三界。離謂離於二障。故經云。戒淨有智慧。便得第一道。要令受者信知有此者。謂要令受者。發深信心。知有茲玄妙之戒法。能出離三有。證五分法身之理也。

2018年4月20日 星期五

示相彰名科判

本文:p. 2LL08
第一門 戒法
戒法中分為二章┬一通敘戒法
       └二歸戒儀軌
第一章 通敘戒法
通敘戒法中分為三節┬一示相彰名
         ├二略辨教體
         └三顯知由徑

第一節 示相彰名
示相彰名中分為二項┬一正示
         └二雜簡

消文:
以上〈宗體總綱〉消文完畢,接下來進入第一門戒法,首先略說這一段落的科判。
第一門戒法分二:第一章通敘戒法;第二章歸戒儀軌。 初中分三:第一節示相彰名;第二節略辨教體;第三節顯知由徑。 初中分二:第一項正示;第二項雜簡。 今初。
關於戒法,以下分兩章來宣說:第一章宣說戒法的總相;第二章宣說三歸、五戒及八戒的儀軌。
在通敘戒法中又分三節:第一節透由說明戒法的總相而彰顯戒法的名稱;第二節概略辨識業疏三宗的戒體;第三節宣說戒法的功德及趣入的途徑。
在示相彰名中分兩方面來宣說:第一項正說如法行持必能成就聖道;第二項雜陳教理簡別功用。
接下來宣說第一項正示。

2018年4月19日 星期四

明行相不同之理

本文:p. 2L07
《資持》云:「問:行相何異?答:三業分之。」
三業分之者,戒行屬意,戒相屬身口。行屬意者,約能察言,見後戒體門圓教宗能憶、能持、能防等疏記之文,及戒行門首段鈔記之文。相屬身口者,見後持犯篇,持犯總義門,成就章,就業明四行文。 若爾,何故《資持》又云:三業造修名行耶?答:彼兼所察言也。
消文:
元照律師在《資持》中繼續以問答方式說明戒行與戒相有何不同。
問:戒行與戒相有什麼不同?
答:由身口意三門造業來分別它們。
弘一律師特別解釋《資持》中「三業分之」的意思:戒行屬於意業,戒相屬於身業和口業。
戒行屬於意業的意思,是指意能察覺而說。關於這點,在後面第二門戒體•第一章戒體相狀•第二節所發業體•第四項顯立正義•第三支圓教宗當中,《業疏》和《濟緣》有關「於諸過境能憶、能持、能防」等段落之內容,以及第三門戒行•第一章正明隨行當中,《事鈔》和《資持》等段落的內容。
戒相屬於身業和口業的意思,詳見持犯篇•第一門持犯總義•第三章成就處所•第三節約三業明四行當中的內容。
如果是這樣的話,為什麼《資持》又說:三門造業修持名為戒行呢?
答:因為《資持》所說是已經包含了所察覺而說的。
消文者按,意是能察,身口是所察,是故《資持》所說,已經包含了三業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