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9年5月21日 星期二

斥愚中首敘倚濫

本文:p. 139L04
第九章 廣斥愚教
《事鈔》云:「今時不知教者,多自毀傷。云此戒律所禁止,是聲聞之法。於我大乘棄同糞土。猶如黃葉木牛木馬,誑止小兒。此戒法亦復如是,誑汝聲聞子也。」  《資持》釋云:「初敘倚濫毀傷。自毀者身為佛子,反毀佛教故。又自身稟戒,反毀戒律故。 如黃葉等此明倚濫,即佛經中有此言。故《涅槃》云:『嬰兒啼哭之時,喻小機也父母即以楊樹黃葉,而語之言:莫啼,我與汝金。喻如來施權也嬰兒見已,生真金想,便止不啼,謂得涅槃然此楊葉實非金也。非大涅槃木牛木馬木男木女,嬰兒見已,亦復生於男女等想。喻亦同上』此明如來追述爾前施小之意。至涅槃時,決了權疑,同歸常住,寧復有小耶。此所謂不知教也。」
消文:
科判持犯總義分九之九:第九章 廣斥愚教。廣泛駁斥愚昧教法。
律祖在《事鈔》中,斥責不知教者倚濫自毀,如下:
當今不了解聖教的人,大多數都是自我毀謗損傷。說戒律所禁止的,都是聲聞法。對於修大乘的人來遻,應當棄之如同糞土。或者說戒律就好像那些哄騙小孩的黃葉、木牛、木馬。這個戒法也是如此,是欺誑你們聲聞人的。
元照律師在《資持》中析釋《事鈔》文,如下:
科判廣斥愚教分三:初、敘倚濫毀傷,二、約理正破,三、示意結勸。今初
初、敘倚濫毀傷
「自毀傷」的意思,是指那些身為佛子的人,反而毀謗佛教。不但如此,自身稟持戒律,反而也毀謗戒律。所以舉「黃葉木牛木馬」為喻,示明倚濫,這是佛經中有記載的公案。所以《涅槃經》說:「當嬰兒啼哭的時候。喻二乘人父母就拿楊柳黃葉哄騙嬰兒說:『不要哭!不要哭!我給你黃金。喻如來之權宜方便』嬰兒見到之後,以為那是真的黃金,於是就不哭了,喻證得涅槃然而這片楊柳葉並非真實的黃金。喻並不是成佛(大涅槃)木牛、木馬、木男、木女等,嬰兒見到之後,也同樣以為如此。喻亦同上」這段經中所載,是說明如來往昔運用權宜方便的意思。等到究竟涅槃旳時候,便能決擇了知那些權宜方便,盡釋懷疑,達到同歸常住的果位,到時候哪裡還有小大分別呢?這就是一開始所說「今時不知教」的內涵。

2019年5月20日 星期一

諄諄勸誡

本文:p. 138LL06
《事鈔》續云:「故同法之儔,理須明察。 若先嚴淨識。託對五塵,欲染不生,由前方便。 若先非攝慮,對境不能不犯。既犯業成,必須無覆早懺,還成本淨。」  《資持》釋云:「次科初二句囑其所告。受隨一等故名同法。 若下二正勸又二,初示持行。嚴謂謹攝,淨識即心,五塵皆境。所謂方便正念,常擬對治也。嗚呼。末世凡流沉溺滋久,攝念離染未見其人。自非宿善資熏,明師訓匠。勤求聖教,精擇良明。志慕孤高,行希清卓。時時不懈,日日如新。或體達前塵反求欲本,或冥心所受專意通持。故得對境蕭然,遇緣確爾。翔而後集,默而識之。其猶揮手於空了無滯矣,著鎧入陣何所畏乎。然惑業未銷,死生可懼。豈唯言說,即是清昇。在欲遠塵良恐非爾所及,居凡學聖故且抑而為之。勿事悠悠,宜應切切。因茲言及,一為深思。 若下次勸犯悔,上二句明成犯。既下示懺益。大慈博愛,於物無遺。雖惡行下愚,亦苦加提引。祖恩所及,無得而知。」

上來持犯總義中第八章別簡性重竟
消文:
律祖在《事鈔》中敦囑行者,如下:
因此,一同受隨戒法的同行善友,必須明察上述的道理。消文者按,二人為伴,四人曰儔。
如果能夠謹慎攝持,淨化心識,縱使面對色聲等五塵,染汙之心也不會生起,這是由於有預先加功防護,以前方便起對治心的緣故。如果沒有預先念念相續攝心納法,對境豈有不犯之理。既然犯了,業也造了,就必須毫無覆藏及時懺悔,恢復到根本清淨的心識。
元照律師在《資持》中析釋《事鈔》文,如下:
科判加勸分二:初、囑其所告,二、正勸。今初
初、囑其所告
初二句「故同法之儔,理須明察」囑其所告。「同法」的意思,是指一同受隨戒法,也就是同行法者。
二、正勸
「若先嚴淨識」以下,是正勸,又分二:初、示持行,二、勸犯悔。今初
初、示持行
「嚴」的意思,就是說謹慎攝持。「淨識」指的就是心識,色聲等五塵,都是眼耳等五根的所緣境。所謂「方便正念」,就是一切時處都有正確的對治方便。
然而,現在是末法時代,凡愚之流沉溺久矣,幾乎見不到能夠恆常攝持正念,遠離塵染的人。倘若不是內有具足宿世善根的資質熏陶,又外有導世明師的訓誡的條件,才策勵我們精勤追求聖教,精心決擇賢良明師。並且一心仰慕脫俗高潔、行誼稀有清淨卓越的善知識。時時刻刻都不懈怠,修行成就日新又新。
或者體悟了達妄心所現之塵境,而反求自我本質,或者冥合本有清淨自性之心,於所受納之業體,一心一意專注地普遍行持。
因此任遇何緣,確定都能夠對境不為所動。應該看清楚時機,謀定而後動。能夠這樣的話,就有如在空中揮手,輕而易舉,沒有任何滯礙,或是有如穿著鎧甲,衝入敵軍陣營,毫無任何畏懼。
話說得沒錯!但是我們的惑業尚未銷盡,生死輪迴還是十分可懼。哪裡是只靠嘴巴說說,就能達到清昇無懼之相。身在染愛塵境,想要遠離,恐怕沒有那麼容易。身處凡夫位希欲效學聖者,姑且就好自為之。凡事莫悠悠忽忽,最好切切實實。因此在這裡特別提出來,希望大家好好深思。
二、勸犯悔
「若先非攝慮」以下,勸誡有犯應即懺悔,分二:初、明成犯,二、示懺益。今初
初、明成犯
上二句「若先非攝慮,對境不能不犯」說明初機難免不犯。
二、示懺益
「既犯業成」以下,說明懺悔的益處。大慈世尊對一切有情之愛顧,無怨親差別;對於任何事物也毫無遺漏。即使惡行下劣的人,也會不厭其煩地加以提攜導引。祖師們的恩德所及,不是我們想像得到的。
以上持犯總義中第八章別簡性重究竟圓滿

2019年5月19日 星期日

斥於教網迷惘

本文:p. 138L08
《事鈔》又云:「世中有人,犯一婬戒,初乃惶懾。後復思審,謂言失戒,遂即雷同,隨過皆犯。 豈不由愚於教網,自陷流俗。 焉知但犯一婬,諸婬並皆不犯。餘殺盜等,常境儼然。下之五聚義同初受。」  《資持》釋云:「初敘非。  豈下正斥。 焉下重示。」

消文:
律祖在《事鈔》中又說:「世間有人犯了一個婬戒,最初心裡以為戒體已失,而感到惶恐畏懾。後來想了又想,既然已經犯了戒,認為自己沒有了戒體,於是相同的過錯,一犯再犯。這簡直是由於不了解教法,而自甘墮落。消文者按,教網者,比喻眾生為魚,佛陀之教法為網,欲令眾生遠離生死苦海之義。
哪裡知道女人有二十一條婬戒,男人有十四條婬戒,現在只是犯了一條婬戒,其餘的婬戒都不違犯。就連其餘的殺盜等戒,也都光潔如常,絲毫未損。下之五聚義同初受。
元照律師在《資持》中析釋《事鈔》文,如下:
科判斥迷分三:初、敘非,二、正斥,三、重示。今初
初、敘非
懾怖也。《百喻經》云:「有人養牛二百五十,其一大者為虎所食。其主念言:數既不全何用看守。遂一時殺之。愚痴比丘亦爾,既犯一戒餘即雷同。頗符此意。」
二、正斥
「豈不由愚」以下,正斥。
三、重示
「焉知但犯」以下,重示。

2019年5月18日 星期六

明自宗重犯戒同種之意

本文:p. 138L02
《事鈔》續云:「此說別解脫戒,由境緣別,得戒不同,故後犯時,還隨別犯。 如《薩婆多》云:寧可一時發一切戒,不可一時犯一切戒。 且如婬戒,女人身上發得二十一戒,男子身上得十四戒。餘法界中男女亦爾。今或貪心,犯一女一道,但名汙一淫戒。比丘自餘諸婬,戒體光潔,無行可違,稱本受體。」  《資持》釋云:「初敘宗意。律儀從境故名別脫,道定從心即是總脫。 如下引論委釋二,初舉文。受是懸擬故可總發,犯是臨境故唯別犯。 且下二歷示,初明總發。文中別舉婬支以明,餘可例顯。婬境約道,女三男二。婬心三毒,三單三複一具。隨緣間起,以心歷境,故發多戒,如文所列。今下明別犯。」

消文:
律祖接著在《事鈔•篇聚名報篇》中解釋自宗重犯戒的涵義,如下:
就是說別解脫戒,是於一一境上別別所緣,別別防非止惡,而得別別解脫戒。由於是隨一一境而別別發戒,所以,得戒之後若有違犯,還是隨一一境而別別犯戒。
就如《薩婆多論》當中所說:寧願一時發一切戒,也不可一時犯一切戒。消文者按,此謂多宗開許總發,未許總犯。
就拿婬戒來說,女人身上一發可得二十一戒,男子身上一發可得十四戒。消文者按,如下《資持》所釋。其餘法界中的男女都是如此。
假設現在由於一時的貪念而汙犯了一女一道,這樣只算是汙犯一婬戒。比丘其餘的二十婬戒,戒體依然光潔常淨,既然沒有業行可違,所以說仍然保有本來的受體。消文者按,指本受體係指本初受戒時,發得之無作戒體。
元照律師在《資持》中析釋《事鈔》文,如下:
科判引文分二:初敘宗意,二引論委釋。今初
初、敘宗意
敘明自宗同種之意。別解脫律儀是對所緣境而說,是依受戒之作法而得戒,所以稱作別別解脫,道共戒、定共戒都是以心來說,所緣的是一切境,所以是總解脫。
二、引論委釋
「如《薩婆多》云」以下,引《薩婆多論》詳細解釋,分二:初、舉文,二、歷示。今初
初、舉文
於此列舉論文說明。受戒是先發虛願,以法界為量,希望總緣一切境,而不造作惡行,所以是可總發,若有違犯時,必是臨境的情形,所以只有隨境各別違犯。
二、歷示
「且如婬戒」以下,以歷境說明,分二:初、明總發,二、明別犯。今初
初、明總發
文中特別舉婬戒為例說明,其餘三性戒可以類推了知。婬戒的對境是以「道」而言,女子非處有三,男子非處有二。婬欲心即貪瞋痴等三毒,三單(貪、瞋、痴)三複(貪瞋、貪痴、瞋痴)及一具(貪瞋痴具),合為七毒。隨所緣道而發戒,由於是以心涉境,所以可發多戒,如文所列女二十一戒與男十四戒。
二、明別犯
「今或貪心」以下,例示各別違犯。

2019年5月17日 星期五

明自宗結罪局於一犯再犯

本文:p. 137LL04
第五節 重犯戒
此節文中重字有平呼去呼二別宜細分之。平呼者如重犯,去呼者如四重戒是。
《事鈔》云:「若論重犯,律自明斷,隨犯多少一一上罪。 此篇最初四戒,各別隨重犯。婬眾多重犯,餘盜殺妄重犯亦爾。」  《資持》釋云:「重犯有二:一、同名之罪,謂四重互望;二、同種之罪,謂四戒各論。上通《十誦》,下局本宗。文約四戒,各別論重,即明今宗同種之義。」

消文:
科判別簡性重分五之五:第五節 重犯戒。說明一再犯戒的情形。
弘一律師特別說明:在這節的文字當中,「重」字有的讀二聲,有的讀四聲,必須仔細區分。二聲的重犯,是一犯再犯的意思;四聲的四重戒,是指婬盜殺妄四根本重罪。
律祖在《事鈔•篇聚名報篇》中解釋重犯戒的涵義,如下:
如果說是一犯再犯的話,戒律當中自然有明確的處斷,無論是犯多少次,每犯一罪都是上罪。消文者按,也就是《戒本》當中所說:「若比丘犯一一法,不得與諸比丘共住如前,後犯亦爾。」
此《篇聚名報篇》最初四戒,各別隨一一法,皆重犯。
婬戒絕大多數是重犯,其餘的盜殺妄等戒,重犯的話也是如此。
元照律師在《資持》中解釋如下:
「重犯」有二種情形,第一種是業報相同,譬如前犯婬戒後犯殺戒,同樣結上罪,也就是四重戒;第二種是戒名相同,譬如前犯盜戒後又犯盜戒,是同一種戒名之罪,也就是四種戒各別論罪。所以第一種重犯是《十誦律》講的重戒;而第二種是自宗《四分律》主張的一再犯戒,指的是同一種戒名之罪,也就是從四性戒各別論結罪輕重。

2019年5月16日 星期四

明遣人犯性罪的情形

本文:p. 137L08
第二項 遣人
《戒疏》云:「教者利己義疏,遣者向己義親。 何以明之?且如戒中。遣人就己行婬,遣人說己得聖,利樂是我,犯齊究竟。殺盜兩戒無有遣義,故非所論。」  《行宗》釋云:「初分示。 何下推釋。可解。 問:殺盜何以無遣義耶?答:遣人殺己,罪不至果。豈有令他盜取我物。是則婬妄二戒遣重教輕,殺盜兩戒有教無遣。」

消文:
科判教遣分二之二:第二項 遣人。說明遣人犯性戒結不結罪的情形。
律祖在《戒疏》中說明遣人犯性戒的情形,如下:
教的涵義對自己的利益比較疏遠,遣的涵義對自己的利益比較親密。消文者按,此處《戒疏》原典作「教者離己義疏」,且《行宗》亦釋云「『離』合作『利』寫誤」。
這要如何說明呢?
就如戒律中所說,差使他人與自己行婬,或者差使他人說自己證得聖果,這種情況所獲得的利樂,都是屬於我自己,一旦犯了就是究竟根本重。殺盜兩戒並沒有差遣的涵義,所以不是遣人所要討論的內容。
元照律師在《行宗》當中析釋《戒疏》文,如下:
科判二、明遣人分三:初、分示,二、推釋,三、釋疑。今初
初、分示
消文者按,《行宗》原典釋云「『離』合作『利』寫誤」。
二、推釋
「何以明之」以下推釋。可以理解。
三、釋疑

問:為什麼殺盜二戒沒有遣人之義呢?
答:哪有遣人殺自己的道理,即使有這種情況,我一旦被殺了,就沒有根本重罪。如果沒有被殺,也沒有根本重罪。所以說罪不至果。
此外,哪有命令他人盜取我自己的財物。
因此,婬妄二戒遣人重教人輕,殺盜兩戒則只有教人沒有遣人。

2019年5月15日 星期三

明教人說妄語結不結罪的情形

本文:p. 137L06
《戒疏》續云:「大妄語者,自說成重。教人稱聖,名利擁彼,於我無潤,故不同犯。」  《行宗》釋云:「三妄語中。問:文云教他不犯者。如教他稱己,自得名利,豈不犯重?答:此落後遣,非此所明。」

消文:
律祖在《戒疏》中接著說明教人犯妄語戒的情形,如下:
教人說大妄語,如果是自己說大妄語的話,結根本重罪。如果是教人說他自己是聖者的話,因為獲得名利的是受教者,對我沒有好處,所以教說妄語不犯。
元照律師在《行宗》當中析釋《戒疏》文,如下:
三、妄語
問:《戒疏》文說教他人說妄語不犯根本重罪,那麼,如果是教他人說我自己,獲得名利的是我自己,難道這樣子也不犯重罪嗎?
答:這種情形是接下來要說的遣人,不是現在這裡所說的教人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