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20年9月9日 星期三

列示三種學人

本文:p. 296L01
今欲曉下句法,必須準律分相,但取下壇已來,期心持戒;專依師範,咨稟法訓;兢兢守護,不敢妄違,則名為學。此分三種:一者,久學。解行成立,如文所敘。二者,初學。雖學未通,如漸頓說。上二,依三學次第學。 三者,未學。謂勤求道果,期後習律,如毀毗尼,不犯所開。此開不次第學。如上三,一向不結不學無知。
消文:
現今若欲知曉下面所說二九句法,必須根據律經所說差別,只觀待受戒以後,有沒有一心持戒;如果有專心依師軌範,請教佛法作為教訓的依據;兢兢業業守護,不敢任意違犯,就叫作學。此學分三種:第一種情形,長久串習。知解修行成立,如文所敘。第二種情形,初學。雖然有學,但是尚未通達,例如漸頓說。以上二學,乃依戒定慧三學次第而學。 第三種情形,尚未學。也就是說有志精勤希求道果,期待日後研習律學,如果毀犯律儀,不犯所開緣之過失。此情形開許不依三學次第而學。如上三種學人,從來不結不學與無知之罪。
參考資料:行事鈔持犯方軌篇》:「一、不學無知,相對解漸頓。不學之罪先起(故頓)。無知之罪,緣而不了,後生故漸(不學通漸頓)二、別解不學之罪,通有漸頓。如要心可學境上作不學意,於一一法上,頓得不學罪。以初受時,皆發得故;今違願體,頓得多罪。云何為漸?若要心不學羯磨,於餘悉學,望羯磨邊,犯一止罪,名漸。(二﹑無知唯局漸若論無知唯漸者,謂緣不了,方結無知罪,一心不備緣唯漸。

2020年9月8日 星期二

今時學人自欺無慚恥


本文:p. 295LL02
今時學律,解無所曉,行不可觀,放情造過,殊無慚恥;輒謂我是學人,免無知罪;此乃自欺,罪何可免?又復矜持,吾縱犯過,業亦非重;猶如鐵缽,入水能浮;此又不聞《淨心誡觀》云:「知而故違,重不知者。」
消文:
現今學律的人,智解方面一無所知,修行方面一無可看,放任情意造作過犯,完全沒有慚愧羞恥之心;動不動就說我是學人,不會有無知之罪;這實在是自欺欺人,罪怎能可免?還很自鳴得意地說,我縱使犯過,罪業也不重;就比如鐵缽雖重,即使入水也能浮在水面;這就像不曾聽聞《淨心誡觀》的教誡:「明知而故意違犯,罪重於不知者。」

2020年9月7日 星期一

示徒行不名學

本文:p. 295LL05

又若徒行,復不名學,縱令持奉,猶不免過。《疏》云:「若於二持,雖不違負,望非明決,不名為福。故知學者,止是稱教修行,教行相循,方名為學。至如顏淵好學,不遷怒,不貳過;楊雄談學,行之為上,言之為次。在儒尚然,況超世拔俗之教,而專以誦文為學耶?

消文:

此外如果只有修行,也不能稱作學,所以即使如法持守奉行,還是不免產生過失。《戒疏》中說:「如果於止作二持,雖然行相上沒有違犯,但是望看上去就知道不是明確決斷,就不稱為福德。所以知道學的意思,僅限於依教奉行,教法與修行相互遵循,才能稱為學。最好能像顏淵好學,不遷怒,不貳過;或者像楊雄談學的時候,踐行為上,言說次之。《揚子法言》〈學行卷第一〉:學,行之,上也;言之,次也;教人,又其次也。咸無焉,為眾人。在儒家尚且如此,何況是超世拔俗之佛教,怎麼會只以讀誦經文視為學呢?

2020年9月6日 星期日

示學義

本文:p. 295LL06
問:何名為學?答:凡學有二:一教、二行。教以照行,行以踐教。非但尋文,即名為學。故《疏》云:「佛立教相,止為奉行,若但讀誦,非本意也。如戒名眾學,豈但讀文耶?
消文:
問:什麼叫作學?答:總括來說,學有二類:一教法、二修行。教法是用來照亮修行,修行則是用來實踐教法。只追尋文字上的意義,不能稱為學。所以《戒疏》中說:「佛陀制立教相,目的是為了奉承行持教法,如果只是讀誦而沒有行持的話,絕對不是佛陀制教的本意。譬如戒學又稱作眾多學法,也就是出家人修行有關於衣、食、住、行之戒法,這豈只是研讀文字上的意義就足夠的呢?

2020年9月5日 星期六

明學人開迷不學結犯


本文:p. 295L07
資持》釋云:「敘結中,初句牒章。謂下釋義,先明學者開迷。若下正敘不學結犯。初中,文為四節:初句示其從始。次句明其達教。於下二句,明隨行容迷。上句謂緣境心差,下句謂對治力弱。隨下一句指開犯所據《律》中諸戒之後,皆有境想句法,既開根本,故無枝條,不可學迷據此而立,如第四門所辨。次正敘中亦四:初句同前,餘三翻上。由,從也。次句愚教。三謂行違。素既無知,故不論迷。佛下引據。
消文:
資持》釋云:「科判〈隨章別釋〉分二:初、敘結本意,二、例開句法。今初
初、敘結本意
敘述結罪中分二:初、牒章,二、釋義。今初
初、牒章
也就是言其犯相者」
二、釋義
謂受戒已來」以下釋義分二:初、明學者,二、明不學。今初
初、明學者
科判明學者分二:初、明學者開迷,二、正敘不學結犯。今初
謂受戒已來」以下明學者開迷。「若由來不學以下正敘不學結犯
初、明學者開迷
初明學者開迷中,文本分為四節:初句謂受戒已來」示其從始。次句勤學三藏」明其達教於境迷忘,遇緣而造者」二句,明隨行容迷。上句於境迷忘」意指緣境心差,下句遇緣而造」意指對治力弱隨相境想具之」開犯所據《律》中諸戒之後,皆有境、想句法參閱p. 123第七章 境想分別,既開許不結根本,自然也就沒有所謂枝條的中下罪。所以建立不可學迷,如第四通塞門所辨。消文者按,《戒本疏持犯方軌》「佛立教相,止為奉行,若但讀誦,非本意也。然受戒後,勤學教行,於諸事法,明若指掌;忽於境想,迷忘而造;律制非犯,此不可學迷也。
二、正敘不學結犯
分四:初句若由來不學」,同前示其從始,餘三翻上。由,從也。次句事法無知」愚教。第三句觸便違犯」意指凡作皆有違,汙本所受。一向既然無知,所以就不需要考慮迷不迷。「佛言:隨所作」以下,引據。

2020年9月4日 星期五

不學無知犯相


本文:p. 295L05
事鈔》續云:「言其犯相者,謂受戒已來,勤學三藏,於境迷忘,遇緣而造者,隨相境想具之。 若由來不學,事法無知,觸便違犯者。佛言:隨所作,結根本,更增無知罪。
消文:
事鈔》續云:「關於不學與無知的犯相,意思是指在受了戒以後,精勤修學經律論教法,可是對於境界依然不了解,或者容易忘念,隨遇何緣而造作,〈隨戒釋相篇〉中,對於諸戒,都有境、想句法。 如果從受戒以來,一向都起懈怠心,於三藏教法止心不學,以致於對事無知,對法也無知,每每碰觸到境,便造作違犯。佛言:只要造作,就結根本罪,此外還增添無知之罪過。」

2020年9月3日 星期四

二罪難解分章示知

本文:p. 295L03

事鈔》云:「初不學受戒後起懈怠心,違本受影於三藏教文,止心不學,結不學下罪。無知於事、法,緣而不了,結無知罪。者,其相微隱。初且敘結,然後例開。」  資持》釋云:「不學中,初二句標示難解。意令學者用功精究。下二句分章。即下二科。

消文:

事鈔》云:「科判開章正明分七:初知持犯名字。二解體狀。三明成就。四明通塞。五明漸頓。六明優劣。七雜料簡七、雜料簡中,分五:一、以不學無知歷位分別。二、方便趣果分別。三、具緣成犯分別。四、境想分別。五、雜相分別。今初

初、以不學無知歷位分別

不學、無知二罪,其相狀微妙隱密難知,沒有淵博學識的人,難以洞見。首先敘述不學與無知結罪的相狀,然後將此二罪例於持犯四行,開為兩個九句,即是可學九句與不可學九句。

資持》釋云:「先說不學,初二句不學無知者,其相微隱標示不學與無知的相狀微妙隱密難解。用意在於令學者用功精心研究。下二句初且敘結,然後例開是分章,也就是以下分為二科隨章別釋分二:初、敘結本意,二、例開句法。」《簡正記》卷第十三云:「古師將不學無知,二罪頓結。今師云:不學之罪先結,無知之罪,待緣境不了之時方結。

補充資料六•雜料簡•不學無知科判表