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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資持》釋云:「敘結中,初句牒章。謂下釋義,先明學者開迷。若下正敘不學結犯。初中,文為四節:初句示其從始。次句明其達教。於下二句,明隨行容迷。上句謂緣境心差,下句謂對治力弱。隨下一句指開犯所據。《律》中諸戒之後,皆有境想句法,既開根本,故無枝條,不可學迷據此而立,如第四門所辨。次正敘中亦四:初句同前,餘三翻上。由,從也。次句愚教。三謂行違。素既無知,故不論迷。佛下引據。
消文:
《資持》釋云:「科判〈隨章別釋〉分二:初、敘結本意,二、例開句法。今初
初、敘結本意
敘述結罪中分二:初、牒章,二、釋義。今初
初、牒章
也就是「言其犯相者」。
二、釋義
「謂受戒已來」以下釋義分二:初、明學者,二、明不學。今初
初、明學者
科判明學者分二:初、明學者開迷,二、正敘不學結犯。今初
「謂受戒已來」以下明學者開迷。「若由來不學」以下正敘不學結犯。
初、明學者開迷
初明學者開迷中,文本分為四節:初句「謂受戒已來」示其從始。次句「勤學三藏」明其達教。「於境迷忘,遇緣而造者」二句,明隨行容迷。上句「於境迷忘」意指緣境心差,下句「遇緣而造」意指對治力弱。「隨相境想具之」意指開犯所據。《律》中諸戒之後,皆有境、想句法參閱p. 123第七章 境想分別,既然開許不結根本罪,自然也就沒有所謂枝條的中下罪。所以建立不可學迷,如第四通塞門所辨。消文者按,《戒本疏•持犯方軌》:「佛立教相,止為奉行,若但讀誦,非本意也。然受戒後,勤學教行,於諸事法,明若指掌;忽於境想,迷忘而造;律制非犯,此不可學迷也。」
二、正敘不學結犯
分四:初句「若由來不學」,同前示其從始,餘三翻上。由,從也。次句「事法無知」愚教。第三句「觸便違犯」,意指凡作皆有違,汙本所受。一向既然無知,所以就不需要考慮迷不迷。「佛言:隨所作」以下,引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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