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8年4月18日 星期三

藥丸喻

本文:p. 2L04
《濟緣》云:「問:即法是體,法體何分?答:若望未受,但名為法,體是無情。若加期誓,要緣領納,依心成業,此法有功乃名為體。如藥丸喻,藥味各別如戒法也、和合成丸如戒體也。丸非他物,即藥成丸。雖異而同、雖同而別。如是知之。」
消文:
元照律師在《濟緣》中再以問答方式解釋《業疏》。
問:如果戒法同戒體,那麼要如何分別戒法與戒體呢?即,連接詞,義為如果、假使。
答:如果是從未受戒的情況來看,戒法就只能稱為戒法,這時候它的體性是沒有情識作用。如果受了戒,並且明確加了期限和誓願,最重要的是必須緣著情非情而領納聖法於心胸。然後依止此心而行持,這樣的戒法即能生防非止惡的功用,才能稱為戒體。就以藥丸為譬喻,藥丸內所含的各種味,就有如戒法一樣。消文者按,此中「味」是量詞,例如一帖中藥有幾「味」。各種味和合而成藥丸,就有如戒體一般。藥丸並非其他別的成分,而是由各種藥味和合而成藥丸。雖然藥味不同,但是和合成藥丸之後就相同。就像戒法有不同,但是領納於心胸之後,戒體則是相同。藥丸相同,但是藥味不同。同樣的,戒體雖同,而戒法不同。以這種方式去了別同異之理。

2018年4月17日 星期二

說明法體同異

本文:p. 2L02
《資持》云:「問:法之與體,同異云何?答:《業疏》云:『體者戒法所依之本。』是則法為能依,體是所依,不可云同。又云:『戒體者,所謂納聖法於心胸,即法是所納之戒體。』據此不可云異。應知言法未必是體,言體其必是法。不即不離,非同非異。」
消文:
元照律師在《資持》中繼續以問答方式解釋戒法與戒體之間的同與不同。
問:那麼,戒法與戒體之間的同與不同怎麼說呢?
答:律祖在《業疏》中說過,他說:「戒體是戒法的所依處,是根本。」因此,戒法是能依,而戒體是所依,故不可說是相同。律祖在《業疏》中又說:「戒體的意思是領納聖法在心中,這裡所說的聖法就是所納的戒體。」故不可說不同。這裡必須強調一點,所說的戒法未必是戒體,但是所說的戒體,則必定是戒法。既不是合,也不是離;既不是同,也不是不同。這點應當知道。

2018年4月16日 星期一

四義整足之理

本文:p. 2L01
《資持》云:「問:所以唯四,不多少者?答:攝修始終,無闕賸故。隨成一行,四義整足。言有次第,行不前後。」
消文:
元照律師在《資持》中以問答方式解釋宗體只分四門的理由。
問:「宗體只設四門,不多不少,是什麼理由呢?」
答:「如前已說,法體行相四門已經涵蓋了從頭到尾的修持,是貫徹始終的,所以不多也不少。『闕』同缺;『賸』同剩。任何一戒只要如法行持,必定具足四要義。雖然講說的時候是依著法體行相的次第,但是行持的時候是同時起行,沒有前後之分。」

2018年4月15日 星期日

四科貫通非別別

本文:p. 1LL04
《資持》云:「欲達四科,先須略示。聖人制教名法,納法成業名體,依體起護名行,為行有儀名相。 有云:未受名法,受已名體。今謂不然。法之為義貫徹始終,安有受已不得名法。須知下三從初得號,是故一一皆得稱戒,或可並以法字貫之,方顯體及行相非餘泛善。」
為行有儀名相者。戒相有二義。一約行為相,如今所云。二以法為相,如後持犯篇所示。
消文:
元照律師在《資持》中說明:「想要通達戒的四科,就必須先概略地將這四科解釋一下。佛陀制定的教誡名為戒法。受戒時從戒師處領納戒法,成為三門行持的準繩,名為戒體。行即是業也。此後一切時處,都依著已領納的戒體,而生起防非止惡的保護功用,名為戒行。有了保護功用的戒體,也就是有了戒行,造作三業時就能顯現威儀,名為戒相。 有人說:未受戒時名為戒法,受戒之後就稱為戒體。我不贊成這種說法。戒法的內涵是貫通戒體、戒行和戒相的,豈有受了戒以後不得名為戒法呢?要知道戒體、戒行和戒相這三門,是從戒法而得名的。因此,每一門都可以稱名為戒。或者也可以貫上法字,而稱為戒法之體、戒法之行、戒法之相。這樣才能彰顯戒體、戒行和戒相等並非其他一般普通的善。」
弘一律師特別解釋「為行有儀名相」的意思。他說戒相有二種涵義:一是從戒行說明戒相,也就是現在所說的內涵:有了戒行便能顯現威儀,就是有戒相。二是以戒法為戒相,這個在以後的〈持犯篇〉會詳細解釋。

2018年4月14日 星期六

敘廣示要

本文:p. 1L09
《事鈔》又云:「但戒相多途,非唯一軼。心有分限,取之不同。若任境彰名,乃有無量。 且據樞要,略標四種。一者戒法,二者戒體,三者戒行,四者戒相。」
《資持》釋云:「初敘廣。上二句據法明廣,五八十具四位不同。次二句約心明廣,即上四位各有三品。若下二句就境明廣,情及非情不可數故。 且下示要。樞即門樞,亦取要義。」
三品者,見後〈皈戒儀軌‧五戒〉中,〈依境發心〉文。
消文:
律祖在《事鈔》中又說:「然而戒的分類很多,並不是只有一種(消文者按,軼同轍,異體字)。而且發心受戒的意樂也有分別,所以取得的戒體也不同。如果能夠隨境界任運地彰顯戒名,則取得的戒體乃有無量無邊。所緣境界無邊故。現在只根據戒的重要涵義概略地標出下列四種:一、戒法;二、戒體;三、戒行;四、戒相。」
元照律師在《資持》中解釋說:「《事鈔》這段內容可分為兩科:初敘廣;次示要。首先敘述戒相廣大:『但戒相多途,非唯一軼』這兩句是根據戒法的種類說明『戒相多途』,譬如有在家眾的五戒、八戒,和出家眾的十戒、具足戒等四種不同的戒。『心有分限,取之不同』這兩句則是根據發心受戒的意樂不同,來說明『戒相多途』。由於意樂有別,所以四種不同的戒各有上、中、下等三品發心受戒。『若任境彰名,乃有無量』這兩句是根據所緣境界說明『戒相多途』,因為情世間與器世間的境不可數的緣故。」
元照律師在《資持》中繼續解釋說:「《事鈔》當中的『且據樞要』以下,是指出法體行相是戒中四個最重要的涵義。文中的『樞』就是門的樞紐,表示很重要的意思。」
這一段進一步廣敘宗體四要義,文末小字「三品者,見後〈皈戒儀軌‧五戒〉中,〈依境發心〉文」,是弘一律師提示文中提到的「三品」可從後面第二章、歸戒儀軌•第二節、五戒•第三支、依境發心去深入了解。

《簡正記》:云何至相者。二字是徵上。既略指宗之受隨。為典建之本。乃知戒從緣得。以戒為宗。未知所受名何。又既不屬色心。如何為典建之本。將欲釋之。且先徵起。故云何者。但戒相多途者。如成論有七善儀。只於有漏木叉之中。自有五八十具。二百五十。尼三百三十八。乃至八萬四千之相狀。故云多途。非唯一軼(徒結反)。轍也。千車萬轍故。玄云。軼者跡義。萬車同轍是一義。今戒不爾。有於多種也。心有分限取之不同者。上中下品分限各別。故云不同。住境彰名乃有無量者。任從也。境即所緣。情非情二種境者。上至如來。下至螻蟻。有令境者。大如須彌山。小如微塵。其數非一。故云無量。今若向此境上。彰名即不可。且據樞要等者。寶云。門扇兩頭之也。故雜犍度云。戶樞不轉。以皮褁之若依玄記。是門臼也。臼是門之要。故雖廣大。樞能管轄。開閉目自在。戒亦如然。盡虛空遍法界。雖廣多。但以四種收之無盡矣。將一法字。收一切法。乃至將一相字。收一切相等。前二是受。後二為隨。受雖殊。莫先四種也。

2018年4月13日 星期五

宗體行相興建有託

本文:p. 1L07
《事鈔》云:「今略指宗體行相,令後進者興建有託。」
《資持》釋云:「興,謂發心。建,即立行。識體進行,成因感果,故云有託。」
消文:
律祖在《事鈔》中說:「我現在概略地指明戒法、戒體、戒行、戒相的內涵。目的是希望提供發心修行戒律的後輩,有所依託。」
元照律師在《資持》中解釋說:「當中的『興』是發心受戒的意思。『建』是建立戒的行持。當認識戒體的功用之後,進一步地如法行持,成辦如是善因而感如是善果,所以說『有託』。」
如是,〈宗體篇〉可說是以「宗體」代表四義,而為篇名。
《簡正記》:云今略至託者。顯略指也。謂約能詮教下所詮之戒。以之為宗。夫出家五眾。就其行教。以戒為宗。故戒疏云。律列戒為行事正宗。欲知宗義。宗是主義尊義。法體行相顯宗家之受隨。非受隨無以顯戒。故下別舉法體行相以顯之。非戒無以收於受隨。故法體行相之前。皆標戒字。故知戒是行事之正宗。若於受前。名為戒法。領納在心名戒體。依體起用名戒行。行成外彰名戒相。今於立宗之故。略指宗體行相也。問指此四種所為於何。鈔答云。令後進者。興建有託。謂令後來依四分律修進之人。知戒為行事之宗。聽於往日。自受戒時。實納得法否。若定納法。即有體順體。即有行可修可離。既離二犯。修二持。美德外彰。即秉法住持。有於託附。若也反之。則全無託也。

2018年4月12日 星期四

宗體四要義

《事鈔》〈隨戒釋相篇第十四〉中云:「略分四別:一者戒法,此即體,通出離之道;二者戒體,即謂出生眾行之本;三者戒行,謂方便修成,順本受體。四者戒相,即此篇所明,亘通篇聚。」此中「亘」為「亙」之異體字,即「遍」的意思,一般謂「橫亙縱貫」。因此,上列四要義即律祖所判之宗體。
戒法者,即世尊所制定之律法,為眾生之規範。例如在家眾之五戒、八戒等;出家眾則有十戒、具足戒等,通稱戒法。
戒體者,謂如法受戒後,能生防非止惡之力量,故曰戒之體,亦指戒之體性。
戒行者,謂隨順所受戒體,而如法行持。
戒相者,謂戒行所生威儀,或曰持戒所成之相貌。
《資持》云:「聖人制教名『法』,納法成業名『體』,依體起護名『行』,為行有儀名『相』。」
上述所引《事鈔》文,亦見於〈持犯篇〉篇首,並有《資持》釋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