〈勸信序〉第十一、十二偈:「所以立王者,由世諍訟故,眾人之所舉,古昔之常法。犯罪者知法,順法者成就,戒律亦如是,如王治正法。」明自古以來,眾人為解決諍訟而推舉仲裁者(立王),並制定法律作為仲裁之依據。有了法律,能令犯罪者知道違犯了什麼法律,服順法律的人也能獲得相應的成就,人人有所遵循。戒律就像世間的法律一樣,或在家品,或出家品,能令七眾共同遵循。
偈中的「戒律」乃戒與律之併稱,戒與律原有不同的意義。如前所說,戒者,梵名शिल (śila),音譯「尸羅」;律者,梵名विनय (Vinaya),音譯毘尼,今多作毘奈耶。《四分律含注戒本疏》云:「古譯毘尼皆稱為滅,以七毘尼用殄四諍。今以何義翻之為律?律者法也,從教為名。」戒律併用之意,為含攝從心(即戒,道德面)、從法(即律,法律面)的規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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