〈勸信序〉第十三至十六等四偈:「如醫觀眾病,進止得其所,可治則進藥,不可者則捨。如醫經所說,四事不可治,可救有十三,餘者不須救。譬如有死屍,大海不容受,為疾風所飄,棄之於岸上。諸作惡行者,猶如彼死屍,眾所不容受,以是當持戒。」以醫病喻持戒之重要性。
偈中「四事不可治」指若犯「婬、盜、殺、妄」四波羅夷,為戒律中之極惡重罪,更無有法得還戒身。又,「可救有十三」指次於波羅夷之重罪——僧殘,比丘有十三條此類重罪,故名「十三僧殘」,比丘尼有十七條,故名「比丘尼十七僧殘」。不同四事,此罪須二十淨僧以作羯磨的儀式,才能滅除。
餘偈喻若犯此等重罪,猶如死屍不為大海所容受,Tib. No. 3944《攝波羅蜜多論》云:「當見猛利大怖畏。」故當精勤持戒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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