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9年10月15日 星期二

明鈔文中所說聖法

本文:p. 183L08

第二類 隨釋

《事鈔》云:「《四分》《十誦》《多論》云。從得不淨觀已上,至四果來。若云我得,皆犯重。 若現身相,前人不疑,同重。疑則中罪。 十誦云。問:此不淨等,是近小法,何以犯重?答:是甘露初門,一切聖人,由之而入。」  《資持》釋云:「釋相中初科又二,引犯相。然律論所明聖法多種,文中舉要總而收之。自外凡已去,徹至極果,所修觀行皆名聖法。即五停心總別相念四禪四空等,例是凡法,並通聖門,故同一犯。三十七品四向四果,即是聖法。 若現下簡互造。上是正業,出口成犯,不約他疑。此由身造,業相不顯,故約前人疑信兩判。 《十誦》下次引釋疑。言近小者外凡初位所能修故。甘露味中最勝可喻聖道。

消文:

科判犯相分二之二:第二類 隨釋。隨文解釋難義。

律祖在《事鈔》中說明大妄語中所謂聖法的意義,如下

《四分律》《十誦律》《薩婆多論》當中都說:「從得不淨觀以上,乃至四果以來,如果自己說我已證得,都犯重罪。如果是以肢體語言呈現,現前的人沒有疑惑,也同樣犯重罪。如果有人有疑惑,則犯中罪。」

《十誦說:「問:『此不淨等,是近小法義謂外凡初位所修之法以犯重?』答:『是甘露初門甘露喻不死,不死即解脫,故義謂入解脫門,一切聖人,此解脫而入。』」

元照律師在《資持》中析釋《事鈔》文,如下:

釋相中初科明聖法分二:初、正業,二、引釋疑。今初

初、正業

科判正業分二:初、引犯相,二、簡互造。今初

初、引犯相

前段「從得不淨觀」以下是引犯相。然而律、論當中所說的聖法有許多種,《事鈔》文中僅舉扼要作為總攝。從外凡以上,乃至四果,所修的觀行都稱為聖法。也就是五停心(聞慧)、總相念處、別相念處(思慧)、四禪(色界)、四空(無色界)等,雖然舉例是內凡法、外凡法,但是都通聖法之門,所以同樣都犯重罪。因為三十七道品、四向四果,就是聖法。消文者按,小乘以五停心、別相念處、總相念處等三賢位為外凡,以煖、頂、忍、世第一法等四善根位為內凡。聞慧在欲色二界,不在無色界,因為無色界不用耳根聞法。思慧只在欲界,因為色無色界是定地。四禪四空在色無色界,屬定地,故只有修慧。

二、簡互造

若現身相」以下是簡互造。上一段從得不淨觀以下是正妄語業,只要「我得」說出口,就成辦犯大妄戒,不論他人是否有疑惑。這一段「若現身相」是由身體動作來展現,業相不是顯而易見,所以要依據現前的人生疑或生信分別判罪。

二、引釋疑

「《十誦》云」以下,引釋疑。言「近小」者,外凡初位所能修故。「甘露」味中最勝,可喻聖道。

持犯別性罪明大妄犯相隨釋科判表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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