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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事鈔》續云:「又云:欲向此說,乃向彼說,一切皆重。」 《資持》釋云:「三中錯互此戒不開。疏云。由詐顯道德謀誑在人。表聖招利境損義一。但使言竟錯誤皆犯。若就所稱之法,誤錯則開,如下欲說此而錯說彼是也。」
消文:
律祖繼續在《事鈔》中說明大妄語中引《四分律》所謂錯互的意義,如下:
又說:「本來想向這個人說,結果錯向別人說,都是犯重罪。」
元照律師在《資持》中解釋《事鈔》文,如下:
第三科錯互中,大妄語戒不開許錯互。
《戒疏》中說:「以詐欺方式凸顯自己有道德,圖謀對他人欺誑,說聖法為自己招取利益,對境的損害是一樣的,只要所說的內容清楚究竟,是錯、是誤同樣都犯根本重罪。」
如果是就所說的法發生誤說或錯說的情形,則屬開許。譬如本來想說此法而錯說了彼法的情形。」消文者按,此處須思惟「欲向此說,乃向彼說」與「欲說此而錯說彼」之差異。同時亦須理解「誤錯」的定義。Ref. p. 13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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