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文:p. 185LL03
《事鈔》云:「《四分》:不犯中,但稱想說故不犯。文如《註戒本》中。」 《資持》釋云:「指《註戒》者彼云:不見言不見,乃至知言知等。今云稱想在言雖略,無不攝矣。」
消文:
律祖在《事鈔》中說明小妄語戒的開緣情形,如下:
《四分律》說:「不犯小妄語戒的情形中,只要所說與想法相稱,就不犯。詳見《註戒本》中。」消文者按,《註戒本》即T40 No. 1806《四分律比丘含注戒本》:「不犯者,不見言不見。乃至知言知等八種。」
元照律師在《資持》中解釋《事鈔》文,如下:
二、廣釋犯相
科判廣釋犯相分二:初、明犯,二、不犯。今初
初、明犯(《略編》未錄)
二、不犯
《事鈔》指《註戒本》所說的內容是指「不見言不見,乃至知言知等。」這裡說「稱想」,說得雖然簡略,但是已經全部涵蓋了。」
沒有留言:
張貼留言