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9年10月19日 星期六

明不犯諸相

本文:p. 184L06

第二支 不犯

《事鈔》云:「不犯中。《律》云:自知有得不淨觀。若向同意大比丘說。若戲笑、若疾疾說、屏處獨說、欲說此而錯說彼等。皆不犯重。而犯下罪,以非言說之儀軌故也。」  《資持》釋云:「不犯五相:初開實得,求他作證,文簡同意,復須大僧。戲笑者,實無誑意。疾疾者,言不辨了。屏說者,不為他聞。錯說者,語不如意。」

消文:

科判明大妄分二之二:第二支 不犯。說明開緣不犯。

律祖在《事鈔》中說明開緣不犯的情形,如下:

《四分律》說:「自知得不淨觀,如果向同意大比丘說,或是戲笑而說、或是急急忙忙地說、或是在遮蔽的地方私底下說、或是想說這樣而錯說那樣等,都不犯重罪,而是犯下罪,因為以上都不是正式的說話方式。」

《資持》釋云:「大妄開緣不犯五相:初開實得,求他作證,文簡同意,復須大僧。戲笑者,實無誑意。疾疾者,言不辨了。屏說者,不為他聞。錯說者,語不如意。」

持犯別相性罪明大不犯科判表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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