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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事鈔》云:「不犯中。相利故說、為法故說、為律故說、為教授故說、為親友故說上皆內無嫌恨慈濟故示惡語。 或戲笑但犯吉羅、或因語次失口、或獨處說、或誤說等皆不犯。」 《資持》釋云:「不犯有九。前五皆據師友匠成,語雖粗惡,內無瞋怒,故在開位,如註顯之。《疏》云:片涉譏嫌即是正犯。然瞋心難狀,非智莫曉。彌須審悉,不可自欺。初言相利即泛爾同學,異下親友。四云教授謂直示時事,異上說法說律也。 餘四即約掉散遺失。注犯吉者以乖儀故。失口謂心知語失,異下忘誤。」
消文:
律祖在《事鈔》說不犯惡語戒的情形,如下:
不違犯惡語戒的情形中,為了相互的利益而說、為了佛法而說、為了戒律而說、為了教授而說、為了親友而說以上都是在內心沒有嫌恨,為了慈悲濟人而說惡語。或戲笑只犯下罪、或者因為脫口說出而失言、或獨處時說、或者因為忘念而誤說等都屬於開緣不違犯。
元照律師在《資持》中解釋《事鈔》文,如下:
不犯有九種情形。以上所說五種情形,都是基於師友的立場而說的,說的雖然是粗惡語,但是內心完全沒有瞋怒,所以都是在開緣的範圍內,就如註釋中所顯示的。《四分律含注戒本疏》說:「稍有涉及譏嫌就是正犯。」然而瞋心很難形容,除非有智慧,否則很難曉覺。更加必須審察了解,不可自欺。第一句中的「相利」就是泛指同行善友,不同於接下來所說的親友。第四句中的「教授」是指直講明現狀,不同於前面說法、說律的情形。
其餘的四種情形屬於掉舉和失念等隨煩惱。消文者按,原典此作「不犯有九。前五皆據師友匠成,……餘四即約掉散遺失。……。」注犯下罪的理由是有違威儀故。「掉散」指掉舉與散亂,五蓋中的掉悔蓋,也是掉舉隨煩惱;「遺失」指正念遺失,為失念隨煩惱。
「失口」的意思是指內心知道,但是脫口失言,不同於接下來的因為忘念而誤言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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