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文:p. 185LL01
第二支 惡口
《事鈔》云:「罵戒二。智論。一人生國中,皆共作因緣。謂內法與外法為因緣。如惡口業故,地生荊棘;諂曲心故,地則高下不平;慳貪多故,水旱不調,地生砂礫。不作上諸惡者,地則平正。如彌勒佛時,人行十善,地多珍寶。」 《資持》釋云:「內法是業即善不善,外法是報即所依器界,報由業感故云與也。 如惡下先示三惡因緣以配三報。且據口意略不明身。因果相對。尋文可了。不作下次明三善。反上三報。故云平正也。下舉彌勒為證。彼佛當來人壽八萬歲時出世。引此文者,意彰惡口過重,感報不淨。令自勉也。」
消文:
科判示四過分四之二:第二支 惡口。粗惡語。
律祖在《事鈔》中引《大智度論》說明惡口,如下:
罵戒二。消文者按,惡口原作「罵戒」。制戒緣起:佛在舍衛國,六群比丘裁決僧眾間之鬥諍,責罵比丘,比丘憂愁不樂,於所讀誦,忘失前後。
《大智度論》說:「任何人生在一國之中,內心善惡與外在環境,都一起互作因緣。譬如由於惡口業,來生受生在荊棘叢生之地;由於諂媚曲辭,受生地則高下不平;由於慳吝貪心,受生水旱不調,滿地盡生砂礫。消文者按,參閱《廣論》p. 135LL03增上果中所說。
不造作上述所說種種惡業,來生受生地則平正。正如彌勒佛下生時,眾人都行十善,地多珍寶。」消文者按,「上諸惡者」指「惡口業、諂曲心、慳貪多」等,廣則指十不善。
元照律師在《資持》中解釋《事鈔》文,如下:
「內法」指的是善不善業,「外法」指的是來生所依器世界果報,果報依於善不善業所感,所以說「與」。
「如惡口業故」以下,先示惡口、諂曲及慳貪三惡因緣,以配合三種果報。姑且依據口業、意業而說,省略不明身業。因果相對。依尋文句即可了解。
「不作上諸惡者」以下,次明三善。反顯上述三報,故云平正也。
接下來舉彌勒佛時為證,彼佛當來人壽八萬歲時出世。
引這段《大智度論》文的用意,在於彰顯惡口過失重大,將感得不清淨的果報。藉此自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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