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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項 清信女法
《事鈔》云:「清信女人入寺,儀式同前。 唯不得在男子上坐。形相語笑。脂粉塗面,畫眉假飾。非法調戲,共相排盪,持手撐人。 必須攝心整容,隨人教令,依次持香,一心供養。懺悔自責,生女人中常成礙絕,於此妙法修奉無因。不得自專,由他而辨,一何苦哉。應深生鄙悼。若見沙彌,禮如大僧。勿以位小而不加敬。(此於大僧為小,於俗為尊。出家受具,便入僧數。不得以小兒意,輕而待接。設有說法,謹當聽受。勿復喚名而走使。)」 《資持》釋云:「初指同。唯下次彰異又二,初指過。排謂推排,即牽推等。盪謂縱放。撐觸也。 必下示法。礙絕謂繫屬於人,不自在故。鄙謂厭惡,悼即悔恨。敬沙彌者恐謂未具,不加敬故。」
消文:
科判入寺法分二之二:第二項 清信女法。說明善女人入寺法。
律祖在《事鈔》中宣說善女人入寺法,如下:
善女人入寺院的規矩,和前面清信士法中所說的相同,但是不可以坐在男眾前面。也不可以做出奇奇怪怪的行為,不可以有說有笑。不可以擦脂抹粉塗臉,描眉畫眼,穿戴飾品等。不可以不如法的互相調戲,互相排擠拉扯,牽手搭肩。
入寺前,必須收攝心意,整肅儀容。
入寺後,跟隨寺院指導人員的安排,依照次第持香,一心供養。
供香之後,應當懺悔自責,思惟生為女人而常有許多障礙與限制的因,以致於沒有因緣修奉妙法。做什麼事情都不得自在,都必須聽由他人安排而辨,真是何等的痛苦啊!應當對女身深感鄙視而悼悔。
如果見到沙彌,也應該像見到大比丘一樣的禮拜。不可以因為是小沙彌而不加恭敬禮拜。(註云:相對於大比丘而言,沙彌尚未受具足戒,所以稱為小,然而相對於在家眾而言,沙彌還是較為尊貴。出家受具足戒之後,便從沙彌成為比丘僧。不可以因為沙彌年紀小,而輕慢對待。沙彌如果有說法,也應當恭敬聽受。不可以再叫喚姓名,也不可以招呼沙彌做事。)
元照律師在《資持》中析釋《事鈔》文,如下:
科判清信女入寺法分二:初、指同,二、彰異。今初
初、指同
首先指出清信女入寺法與清信士相同。
二、彰異
「唯不得」以下,彰顯清信女入寺法與清信士的差異,科判分二:初、指過,二、示法。今初
初、指過
說明可能犯的過失。「排」是推排的意思,也就是牽拉、推擠等行為。「盪」是縱放的意思,也就是種種放縱的行為。「撐」是觸碰的意思。
二、示法
「必須攝心」以下,說明正確的行為。「礙絕」是繫屬他人而不得自在的意思。「鄙」是厭惡的意思,「悼」是悔恨的意思,也就是悼悔。「敬沙彌」的意思,是擔心因為沙彌尚未受具足戒而不生恭敬心,所以特別教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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