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文:
第四項 造處
《事鈔》云:「《僧祇》。塔事者。起僧伽藍時,先規度好地,作塔處。其塔不得在南在西,應在東在北。(中國,伽藍門皆東向,故佛塔廟宇皆向東開。乃至廚廁亦在西南,由彼國東北風多故。神州尚南為正陽,不必依中土法也。) 不得僧地侵佛地,佛地不得侵僧地。」 《資持》釋云:「初明擇地。規謂看視。其下指方所。須東北者以寺門向東,即在前面左邊二方為之。註中,前示西土。亦合作並。東北風多則穢氣不至殿塔,此示寺門向東所以。下明此方應在南西。今此廚廁多在東北,亦以南西風多故也。 不得下制侵犯。西土佛法僧地各有分齊,不相混濫。」
消文:
科判造塔分六之四:第四項 造處:說明造塔處所。
律祖在《事鈔》中引《僧祇律》說明造塔處所,如下:
關於造塔的事,在起造寺院的時候,首先要規劃出適當的地點,作為造塔的處所。寺院的塔不可建在南邊或在西邊,應該建在寺院的東邊或在北邊。(註云:古印度的寺院門都是東向,所以佛塔、廟宇都要向東開。甚至連廚房、廁所也都在西南邊,原因是由於印度多東北風的緣故。但是漢地主張南邊為正陽,所以並沒有依照印度的習俗建廟造塔。)
建造寺院的時候,僧寮用地不可佔用佛堂大殿用地,佛堂大殿用地也不可以佔用僧寮用地。
元照律師在《資持》中析釋《事鈔》文,如下:
科判造處分二:初、明擇地,二、制侵犯。今初
初、明擇地
規謂看視。其下指方所。須東北者以寺門向東,即在前面左邊二方為之。註中,前示西土。亦合作並。東北風多則穢氣不至殿塔,此示寺門向東所以。下明此方應在南西。今此廚廁多在東北,亦以南西風多故也。
二、制侵犯
「不得僧地」以下,防制佛地僧地互相侵犯。印度的大殿用地與僧寮用地,使用上各有限制,不可相混濫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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