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文:p. 233L02
《事鈔》續云:「《大集》云:若未來世,有信諸王若四姓等,為護法故,能捨身命,寧護一如法比丘,不護無量諸惡比丘,是王捨身生淨土中。 若隨惡比丘語者,是王過無量劫不復人身。」 《資持》釋云:「初明護如法之益。四姓者西土姓種統之唯四,一剎帝利(王種)。二婆羅門(淨行)。三毘舍(商賈)。四首陀(農人)。 若下二明隨惡人之損。」
消文:
律祖在《事鈔》中引《大集經》宣說護如法比丘之利益及隨惡比丘之過患,如下:
如果未來世,有淨信三寶的諸王,乃至婆羅門、剎帝利、吠舍,以及首陀羅等四種姓,為了護持佛法,能夠捨己身命,寧願護持一位如法的比丘,而絕不護持無量諸惡比丘,這樣的諸王和四姓有情,命終能往生淨土。相反的,如果有惡王等,隨順惡比丘的不如法言語,如是惡王等,墮惡趣過無量劫,都不再獲得人身。
消文者按,T13 No. 0397《大方等大集經》卷第三十一〈日密分中護法品第一〉:「若有惡王隨順如是惡比丘語,而是大地云何能載是王?從此過於無量恒河沙劫,終不能得復受人身。無量眾生得解脫已,是生猶故,未能得斷三惡道業。大王!若未來世,有信諸王,若剎利婆羅門毘舍首陀,能護法師造立塔像,供養眾僧種種所須。治惡比丘為護法故,能捨身命,寧護如法比丘一人,不護無量諸惡比丘,是王捨身生淨佛土常值三寶。」
元照律師在《資持》中析釋《事鈔》文,如下:
科判分二:初、明護如法之益,二、明隨惡人之損。今初
初、明護如法之益
前段說明護持如法比丘之利益。「四姓」指古印度四種姓:一、剎帝利(王種);二、婆羅門(淨行);三毘舍(商賈);四首陀(農人)。消文者按,《大集經》原典直接明列四種姓。
二、明隨惡人之損
「若隨惡比丘」以下,明隨惡人之損,說明隨順惡比丘之過患。
沒有留言:
張貼留言