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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節 通禁諸物
《事鈔》云:「《楞伽》云:酒肉蔥蒜韭薤之屬,悉不嘗之。」 《資持》釋云:「酒肉兼五辛,文缺興渠。或謂阿魏,或云自有興渠,根如蘿蔔。蒜音算,韭音久,薤胡介反,並葷菜也。《梵網》云:一切食中不得食。楞嚴云:熟食發婬,生噉增恚。如是世界食辛之人,縱能宣說十二部經,十方天仙嫌其臭穢咸皆遠離,諸餓鬼等因彼食次舐其唇吻。常與鬼住,福德日消,長無利益等。」
又《南山律》中,嚴禁蠶衣。乳蜜唯開重病,不許輒飲。如南山《釋門章服儀》云:囚犢將乳、劫蜂賊蜜,過失之大者,無越蠶衣比夫屠之量,萬計倍之。諸文至繁,今不委引。
上來離諸非法中第四章食肉章竟
消文:
科判食肉分三之三:第三節 通禁諸物:總說應禁諸物。
律祖在《事鈔》中引《楞伽經》宣說:凡是酒、肉、蔥、蒜、韭、薤等類的食物,都不應該食用。
元照律師在《資持》中解釋《事鈔》文,如下:
《楞伽經》說酒肉等食物,包含五辛在內,五辛通常是指蔥、蒜、韭、薤、興渠等,經文中並沒有列出興渠。也稱為阿魏,也有人說本國自有的興渠,根如蘿蔔。蒜音算,韭音久,薤胡介反(音謝),都是葷菜。
《梵網經》說:「若佛子,不得食五辛。大蒜、茖蔥、慈蔥、蘭蔥、興渠,是五種,一切食中不得食。」《楞嚴經》說:「是諸眾生求三摩提。當斷世間五種辛菜。是五種辛熟食引發婬欲,生食增長瞋恚。這些食用辛菜的人,縱使有宣說十二部經的能力,十方天仙都嫌棄他發出臭穢,全都遠離,諸餓鬼等因為他食用辛菜,都紛紛舐他的嘴唇。經常與餓鬼相處,福德日漸消減,長久不生利益等。」
弘一律師註:《南山律》中,嚴禁蠶衣。乳品、蜂蜜只開許重病患者,不許隨意飲用。如南山《釋門章服儀》說:「囚禁小牛取乳、搶劫蜂蜜,過失之大,不輸蠶衣,比屠夫的過失之量,要以萬倍計。相關文句繁冗,在這裡不詳細引述。
以上離諸非法中第四章食肉章究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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