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20年3月20日 星期五

明急制食肉

本文:p. 235LL05

第二節 引小急制

《事鈔》云:「《僧祇》云:若為比丘殺者,一切七眾不應食。乃至為優婆夷殺,七眾不食亦爾。」  《資持》釋云:「初引《僧祇》急制為一眾殺而制七眾者,以同沾佛戒,意所通故。彼《律》得食三種淨肉,謂不見不聞不疑為我故殺者。是知雖云得食,還同禁斷。下引四分,其意益明。

消文:

科判食肉分三之二:第二節 引小急制:引小乘僧祇律急制食肉。

律祖在《事鈔》中引僧祇律》宣說急制食肉,如下:

如果是為了供養比丘而殺生,一切七眾弟子都不應該吃。甚至是為了優婆夷而殺生,七眾弟子也都不應該吃。

元照律師在《資持》中析釋《事鈔》文,如下:

科判引小急制分三:初、引僧祇急制,二、斥學罔時,三、顯四分密斷。今初

初、引《僧祇》急制

為了一眾生殺生而制戒七眾弟子,是因為在意義上與沾染佛戒相同的緣故。《十誦律》開許有病吃三種淨肉,是指以下三種條件:

不見殺:自眼不見為我故殺。

不聞殺:自耳不聞為我故殺。

不疑殺:自知屠家不為我故殺。

由此可知,雖然說開許食肉,還是形同禁斷。

消文者按,《十誦律》卷第三十七(第六誦之二):「痴人。我聽噉三種淨肉。何等三?不見不聞不疑。不見者。不自眼見為我故殺是畜生。不聞者。不從可信人聞為汝故殺是畜生。不疑者。是中有屠兒。是人慈心。不能奪畜生命。我聽噉如是三種淨肉。

下面引《四分律》,其意思就更清楚了。Ref. p. 236L06

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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