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20年3月5日 星期四

明開緣俗人受僧食物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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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事鈔》續云:「《十誦》。供給國王大臣薪火燈燭,聽輒用十九錢,不須白僧,若更索者白僧給之。惡賊來至,隨時將擬,不限多少。 《僧祇》。若惡賊、檀越、工匠乃至國王、大臣,有力能損益者,應與飲食。《多論》云。能損者與之,有益者不合,即是汙家。若彼此知法,如律亦得。」  《資持》釋云:「《十誦》明用分齊,初給王臣。十九錢者彼土大銅錢,一當十六,當今三百也。下明賊難。不可約數。 次《僧祇》中。通列五人,上三可解。下示王臣。須論勢力,必無力者應非所開。多下引決。由上律云損益皆與,既是有益理不當與,在文不了故續決之。若下通上律意。俗知僧物難消,必無虛受。僧知汙家非法,必無妄與。但有緣須給,微亦通之。《十誦》。通開,諒在於此。

消文:

律祖在《事鈔》中接著引十誦律》《僧祇律》《薩婆多論》等,說明受僧食物,如下:

十誦律》當中說:供給國王、大臣的薪火、燈燭,價值在十九錢()以下,可以隨意使用,不須事先徵得僧眾同意。之後,如果需要再索取使用時,就必須徵得僧眾同意。如果遇到惡賊侵入時,得隨時視情況給與,並且不限數量。消文者按,惡賊不講道理,為免損失慘重,最好給與。

《僧祇律》當中說:像惡賊、施主、工匠,乃至於國王、大臣等,有能力損壞或助益的人,都應該給與飲食。

《薩婆多論》當中說:有損壞能力的在家人,應給。或者有助益能力的在家人,不應給。如果僧食不給有損壞能力的,會促使他造惡業;或者僧食給有助益能力的,會使他壞法,兩者都是汙染在家人對於佛法的淨信。如果在家人和出家人都了知佛法,可以依據戒律,施或不施。

元照律師在《資持》中析釋《事鈔》文,如下:

科判供給外道分三:初、引《十誦》,二、引《僧祇》,三、引決。今初

初、引《十誦》

說明受僧食物的限制,分二:初、給王臣,二、明賊難。今初

初、給王臣

「十九錢」是古印度當時的大面額幣值,彼土一錢相當於本土十六錢,故彼土十九錢相當於本土三百錢(19x16)

二、明賊難

惡賊來至」以下,明賊難,遇到惡賊侵入的非常時期,不可限制數量。消文者按,可免造成更大損害。

二、引《僧祇》

《僧祇律》中明列惡賊、施主、工匠、國王、大臣等五人,前三人可以理解。後二人國王、大臣,必須依據他們的勢力而定。所以,沒有勢力的人,應該不是開許受僧食物的對象。

三、引決

《多論》」以下,引決。因為上面的《僧祇律》說「有力能損益者,應與飲食」,既然是有助益,理不當與,律文並不明確,所以必須進一步說明。「若彼此知法,如律亦得」和上面的《僧祇律》意義上是相通的。在家人知道僧食物難以消受,必定不會虛妄受用。出家人知道汙家不如法,必定不會任意施與。只要是有緣的在家人,都必須給與,即使再微少的因緣,也適用。《十誦律》損益皆與的道理,應該是這樣理解。

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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