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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事鈔》續云:「今有凡愚多嗜諸肉。罪中之大,勿過於此。 故屠者販賣,但為食肉之人。必無食者,亦不屠殺。故知食者,同屠造業,沾殺生分,可不誡乎。」 《資持》釋云:「三申誡中,初明過重。如向列故。 故下次明業深。同屠殺故。」
消文:
律祖在《事鈔》中接著說:「現在的凡夫愚痴者,大多貪愛各種肉品,沒有比這種罪業還大的。屠夫只是為了吃肉的人而販賣肉品。一旦沒有吃肉的人,就不再有屠殺牲畜的情形。所以知道吃肉的人,跟屠夫一樣造殺業,沾染殺生的業擔,能不誡慎恐懼嗎?」
元照律師在《資持》中析釋《事鈔》文,如下:
科判引大廢小分三之三:三、申誡中分二:初、明過重,二、明業深。今初
初、明過重
如前所列。
二、明業深
「故屠者販賣」以下,明業深,吃肉所造罪業,跟殺的屠夫相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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