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20年3月7日 星期六

明不違犯的情況

本文:p. 231LL06

《事鈔》又云:「《律》,不犯中。若與父、母、病人、小兒、妊娠婦女、牢獄繫閑、及寺中客作者,不犯。

與父母者準《母論》,須父母貧苦而先受歸戒者乃可施與。

上來離諸非法中第二章受僧食物竟

消文:

律祖在《事鈔》中又引《四分律》,宣說不犯,如下:

不違犯的情況:如果僧食是給與父、母、病人、小兒、孕婦、牢獄中的犯人、以及在寺院中作客的人,不違犯。

消文者按,不違犯的情況尚有若種華果樹自取華,乃至教人貫華持供養佛法僧者,一切無犯。若人欲打,被賊虎狼恐怖之處,若擔剌來於中走避者,不犯。若度河溝渠坑跳躑者,不犯。若伴在後迥顧,不見而嘯喚,不犯。若為父母、若病人、若閉牢獄、若篤信優婆塞有病、若在獄看書持往、若為塔僧病比丘事開,持書往反,一切無犯。」等。

弘一律師註:「與父母」,根據《毘尼母論》,必須父母貧苦而先受歸戒,才可施與。

以上離諸非法中第二章受僧食物究竟

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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