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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節 明用與
《事鈔》云:「佛法中無貴賤親疏。唯以有法平等,應同護之。人來乞索,一無與法。若隨情輒與,即壞法也。」 《資持》釋云:「初勸依法。一無與者,謂不非用也。必能依法,如下則聽。」
消文:
科判受僧食物分三之一:第一節 明用與:說明俗人受齋和僧人與齋。
律祖在《事鈔》中說:「在佛法中,受僧食物沒有貴賤親疏的分別,只要資格如法,都平等對待,應該共同護持這個原則。如果有人來乞索僧食,就要依據如不如法來判定是否施與。如果隨著自己的心情好壞而給,這是壞滅佛法之相。」
元照律師在《資持》中析釋《事鈔》文,如下:
科判重明用與分三:初、勸依法,二、示損益,三、指略。今初
消文者按,《略編》未錄〈三、指略〉。
初、勸依法
「一無與」的意思,是說不受用不如法的施與。如下所述必須如法遵從。」消文者按,《資持記》原典作「必能依法」,但是《略編》作「心能依法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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