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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事鈔》續云:「《四分》云:若此殺者行十惡業,為我故殺,乃至大祀處肉,不得食之。以辨具來者心無定主故。今屠者通殺,則依教無肉可食,正斷食肉也。 《律》云:若持十善,彼終不為我故斷眾生命,如此應食。準此,何由得肉而噉?」 《資持》釋云:「三顯四分密斷中,初明制斷。為我大祀二皆不淨。今下顯意。 次明開食。前與肉者須行十善。豈有行十善者而有肉耶?故云何由得肉等。」
消文:
律祖在《事鈔》中接著引《四分律》結攝正斷食肉,如下:
如果屠者行十惡業,為我而殺生,甚至祭祀天地而準備肉,都不許吃肉。因為無法辨明肉品是從哪裡來的。現在屠者就是殺生,那麼,依循教義而言,是沒有肉可吃,是根本斷食肉。
《四分律》中說:如果是持十善業的人,他們終生不可能為了我而殺生,所以應該可以食肉。如果是持十善業的話,哪裡來的肉可吃呢?
元照律師在《資持》中析釋《事鈔》文,如下:
三、顯《四分》密斷
科判顯《四分》密斷中分二:初、明制斷,二、明開食。今初
初、明制斷
無論是「為我」,還是為了「大祀」,肉都不清淨。「今屠者通殺」以下顯示正斷意。
二、明開食
前面說提供肉食的人,必須行十善業。難道行十善業的人還會有肉嗎?所以說:「何由得肉而噉?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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