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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業疏》續云:「今世出家,翻種苦本,不畏沉溺,多起下業。 故彼文云:又有二癰,謂求見他過,自覆己罪。 向諸行者,知來實苦,決定現世,不造苦因。如知火燒湯爛,無有納手足者。 佛說罪事,深宜遠離。以不信所燒,隨心造罪,更增俗人。」 《濟緣》釋云:「次明造惡中二:初指世垂誡三:初傷時眾。業能生苦,故云苦本。出家脫苦,今既造業,故云翻種。下業即三途因。 故下次引文示。即是寶積,前已標名,故此略之。求他覆己,於心為患,故喻癰瘡。 向下三正垂誡二:初勸知果斷因。向謂語告。納猶入也。 佛下次明違教造業。不信能喪善根功德,故如燒焉。」 《資持》云:「《寶積》,二縛,喻不自在,二癰喻不清淨,二箭喻有所損。此三並喻自心。智者幸宜自照,慎勿自謾,謂是他也。」
消文者按,紅字是《資持》原典所載,《略編》僅錄「此二並喻自心」。
消文:
律祖在《業疏》中接著宣說出家造惡業的情形,如下:
現在出家的人,反而是種下痛苦的根本,他們不畏懼沉溺生死大海,不斷地造作墮三惡趣的業。所以《大寶積經》當中說:「還有二癰瘡,也就是只看別人的過失,和覆藏自己的罪業。」消文者按,T11 No. 0310《大寶積經》卷第一百一十二〈普明菩薩會第四十三〉:「又出家人有二癰瘡,何謂為二?一者求見他過,二者自覆其罪。」
勸告所有行者,應當如實了知將來的真實狀況是苦,所以現世絕對不造苦因。就比如知道火燒灼、湯熱燙,沒有人會把手腳伸進去。
佛陀所說的造罪境界,絕對必須遠離。因為不信火湯能燒燙,所以不能遠離,而隨自意樂造作罪業,將來所受的苦,更甚於在家人。
元照律師在《濟緣》中析釋《業疏》文,如下:
二、明造惡
科判明造惡分二:初、指世垂誡,二、引教轉證。今初
初、指世垂誡
科判指世垂誡分三:初、傷時眾,二、引文示,三、正垂誡。今初
初、傷時眾
造業會產生苦果,所以說「苦本」。出家本意在脫苦,今既然造業,所以說「翻種」。「下業」意為墮入三途的因。
二、引文示
「故彼文云」以下,引文示,也就是引《大寶積經》說明,因為前面已經標示經名,所以這裡省略示經名。求他過失,自覆己罪,等於在心中成就過患,所以比喻為「癰瘡」。
三、正垂誡
「向諸行者」以下,正垂誡,正式教誡,又分二:初、勸知果斷因,二、明違教造業。今初
初、勸知果斷因
教誡應知因果,努力斷因。「向」指以言語告示的意思。「納」指伸入的意思。
二、明違教造業
「佛說罪事」以下,明違教造業,說明違背佛所說教法,而造作不善業。對佛所說沒有信心,會喪失善根功德,所以說「燒」。
元照律師在《資持》中解釋《大寶積經》的經文,如下:「二縛」,指見縛和利養縛,比喻不自在,「二癰」,指求見他過和自覆己罪,比喻不清淨,「二箭」,指二毒箭,即邪命為利和樂好衣缽,比喻有所損。這三者都是比喻自心。有智慧的人,最好能夠自我觀照反省,千萬不可以自欺,說這是在說別人。」
消文者按,《事鈔》卷下〈沙彌別行篇第二十八〉原典:「《大寶積經》云:出家有二種縳。一見縳。二利養縳。有二癰瘡。一者求見他過。二者自覆己罪。經中又言:有二毒箭。雙射其心。一邪命為利。二樂好衣缽。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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