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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五節 明出家已行凡福行
《業疏》云:「凡出家者,出有為家,為解脫者,謂脫纏縛,此為本也。 如《五分》說,不為解脫出家,不得名僧,次不受供。」 《濟緣》釋云:「出家求脫,經律通言,牒以釋之,示其行本。有為,總目三界。纏縛,且論二惑。下引《五分》,證知求脫,乃名出家。」
消文:
科判出俗本意分七之五:第五節 明出家已行凡福行:宣說出家後行為仍不出人天福報。
律祖在《業疏》中說:「總的來說,所謂出家,是要出離三界;所謂解脫,主要是指要脫離纏縛,這是出家的根本。《五分律》中說:『如果不是為了解脫而出家,就不能稱為出家人,而且不得接受供養。』」
元照律師在《濟緣》中解釋《業疏》文,如下:
科判行凡福行,分二:初、標(《略編》未錄),二、釋,又分三:初、出家之本,二、明凡福行相,三、引二論通證。今初
初、出家之本
經藏與律藏都說,出家的目的是要證得解脫,特別提出來解釋,強調這是出家修行的根本。「有為」,總括來說,指三界。「纏縛」,這裡指見惑與思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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