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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項 出家文證
《業疏》云:「如《華嚴》偈。若有不識出家法,樂著生死不求脫。是故菩薩捨國財,為之出家求寂靜。 五欲所縛不離家。欲令眾生解脫故。 以此文證眾生無始纏著家屬,無思解脫故大士引出於世。」 《濟緣》釋云:「《華嚴》二偈,前偈為不識故立法示之,後偈為著欲故方便引之。初偈,上二句示不識之過。下二句明立法之相。云菩薩者即指釋迦因行為言。捨國財者菩薩在家為王太子,次紹王位,國城財寶一切自在,欲明難捨猶須捨之,況餘凡庶不足戀矣。寂靜即涅槃果。 後偈,初句示著欲。下三句明方便。文略下二句,具云:示現不樂處五欲,是故出家求解脫。 以下疏家結顯推功歸佛。」
消文:
科判出家元緣分二之一:第一項 出家文證:示現出家法的經文證明。
律祖在《業疏》中引《華嚴經》的偈頌宣說佛陀示現出家法的經文證明,如下:
《華嚴經》中說:「因為眾生不知道出家法,以致於耽著生死輪迴不求解脫,所以釋迦菩薩捨棄國城財富,為了眾生出家求證涅槃果。」
經中又說:「因為眾生被五欲繫縛,而不捨出家,所以釋迦菩薩為了引導眾生解脫生死輪迴,而示現幢相,建立出家法。」
以上引《華嚴經》文證明眾生無始以來耽著家屬,沒有想要解脫生死輪迴,所以世尊示現於娑婆世界,創立出家法。
元照律師在《濟緣》中析釋《業疏》文,如下:
《業疏》文中引《華嚴經》二偈頌,前偈為不識出家法之眾生建立出家法,後偈為耽著五欲之眾生開示方便引導之。
科判出家文證分二:初、《華嚴》二偈,二、疏家結顯推功歸佛。今初
初、《華嚴》二偈
科判《華嚴》二偈分二:初、初偈,二、後偈。今初
初、初偈
科判初偈分二:初、示不識之過,二、明立法之相。今初
初、示不識之過
上二句「若有不識出家法,樂著生死不求脫」,示不識出家法之過患。
二、明立法之相
下二句「是故菩薩捨國財,為之出家求寂靜」,明立出家法法之相。
偈中「菩薩」即指釋迦世尊在因地行持時的身分而言。「捨國財」指釋迦世尊在出家之前是一位王太子,後來紹繼王位,集國城、財寶於一身。引此偈頌,意在強調最難捨的耽著還是必須捨棄,何況凡夫庶民不值得眷戀的財富。「寂靜」即涅槃果。
二、後偈
後偈中的初句「五欲所縛不離家」,示著欲,顯示眾生耽著五欲。下三句明方便,說明引導解脫的方便。《業疏》文並沒有列出後偈的下二句,偈頌全文是:「五欲所縛不離家,欲令眾生解脫故,示現不樂處愛欲,是故出家求解脫」
二、疏家結顯推功歸佛
「以此文證」以下,疏家結顯推功歸佛,《華嚴經》的疏家以此二偈頌顯示佛陀建立出家法之功德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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