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8年6月12日 星期二

明三歸不可分受

本文:p. 19L10
《業疏》又云:「又問:得從三師各受一歸否?答:不得。」 《濟緣》釋云:「三師各受,答不得者,人法俱異故。」
消文:
律祖在《業疏》中繼續引前論說不成三歸的情形。
《薩婆多論》中又有人問道:「可以從三位不同的歸依師各受一歸嗎?」答:「不可以。」
元照律師在《濟緣》中析釋說:「《薩婆多論》中回答不可以依三師各受一歸的理由,是因為能授的歸依師和所受的法都不同的緣故。」消文者按,此中的「法」指歸依儀軌,既然分受,就沒有三說、三結,即不成三歸依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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